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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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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rcai
[新手]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区别 0分
标签:回答:5 浏览:12708 提问时间:2005-12-25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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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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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回答:2005-12-26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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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ook
[神]
一样的
回答:2005-12-25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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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yu999
[智者]
挪用公款,原来指的是挪用公家的款项,现在,只要挪用不属于自己的款项,数额叫大的,就构成犯罪。
分为挪用公款和挪用单位资金罪。
回答:2005-12-25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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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之上海之上雪
[学长]
都是挪用,分什么性质。
回答:2005-12-25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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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nxiu66666
[学长]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第三,量刑不同:前者量刑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量刑轻,最高可判10年徒刑。第四,管辖不同:前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两者也有相同点,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应当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挪用资金罪。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罪线索,则向检察机关移送;如果发现挪用资金罪线索,则向公安机关移送。
记者:在实践中如何判断和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
王世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最高可判7年徒刑。
关于如何认定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规定。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同时规定:“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所以私分10万元为该罪的立案起点。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如果不是以单位名义私分,而是单位内部少数几个人暗中私分国有资产,则属于贪污行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往往是以单位发奖金、发补贴等形式进行。对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单位,只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2003年12月26日,粤海铁路公司原领导班子成员唐某等5人因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657万元)和受贿罪,被广州铁路中级法院一审判刑。该公司原总经理唐某被数罪并罚判刑9年,原副总经理、原党委书记等均被判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一个很古老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实践中一般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立案的起点。从近几年的实际审判案例来看,贪污10万元被判死刑的几乎没有。量刑不仅考虑数额,还要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影响、认真态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另外该条规定本身就弹性很大,“10万元以上”没有上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1999年,原重庆市丰都县国土局局长、房地产公司经理、征地办主任黄发祥贪污移民资金等共计1500多万元被判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2004年12月18日执行了死刑。2004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按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单位;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第三,立案标准不同。前者的立案标准起点数额高(10万元);后者立案标准起点数额低(不满5000元)。第四,量刑不同。前者量刑轻,最高可判7年;后者量刑重,最高可判死刑。当然两罪也有相同点,如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客体都是国家财产管理制度,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回答:2005-12-25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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