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2)
来源:未知 作者:秩名 日期:10-07-14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外的特殊主体。在客观方面构成犯罪的行为特征与挪用公款罪基本一致,区别在于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一员。款项也不属于公款。
二、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新设立的罪名,但量刑有所调整,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四、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代理、结算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其他系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供本人或其他人、单位使用构成犯罪的,也适用本罪。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单位或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则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五、新《刑法》规定挪用资金不退还的,不再按职务侵占罪定罪。而直接以本罪高一档次量刑。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根据已废止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的,但具体执行标准,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有适用价值。
七、本罪与“挪用公款默实际上很相似,只在于犯罪客体的不同。刘凋合敏最高处死刑、泳警终会最高仅15年徒刑,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公有财产的特sffe护。但也体现了对公有、私有财产不是平等保护。相似的还有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有待将来刑法理论的进步和统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2000.7.20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n]193号《关于对刑法第M百七十M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