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法制新闻 >
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
内容摘要:药家鑫案之所以激起了巨大的民愤,起初是因为药家鑫杀人的情节极为恶劣,且社会公众看不到司法过程的审慎和公正。后来,传媒对案件的讨论进一步刺激了民愤,传媒有粉饰药家鑫“是个好孩子”的倾向,而公共知识分子未能顾及社会公众情绪,将传媒讨论引向了“从药家鑫开始废除死刑”的风口浪尖。这些最终导致公共知识分子与社会民众的群体极化,两者之间的鸿沟未能经由讨论而弥合,传媒未能担当起社会粘合剂的委任。在这种背景下,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因为面对激化的民愤,司法不能不有所回应。这样,罪已至死的药家鑫通过诸种“本土资源”而免死的空间几乎不存在。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值得反思。
关键词:药家鑫案 热点案件 法治 传媒
一、药家鑫案的民愤
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应该说,这两份判决既符合法律也符合民意,因为药家鑫的杀人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罕见。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O号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由南向北行驶返回西安市区,当行至西北大学西围墙外翰林南路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下车查看,见张妙倒地呻吟,正在记其车牌号。药家鑫怕遭受张妙事后无休止的要钱纠缠,即从背包中拿出一把尖刀,连捅张妙8刀,致张妙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3]开车撞人后,怕承担责任,这是人之常情,不过因此而逃逸就无法原谅。而药家鑫仅仅因担心受害人记住车牌号码,就掏刀杀人,连捅8刀,直至受害人死亡,其行为极端残忍,性质极度恶劣,人神共愤,天理难容。药家鑫死有余辜,毫不足惜。
药家鑫案激起巨大的民愤,固然与药家鑫的残忍杀人行为有关,也与法律人在司法处置中的表现有关。从案件发生到一审判决,社会公众对司法充满怀疑,与法律人之间一直关系紧张。
药家鑫案开庭审理时,法院向旁听公民征求量性意见。现场旁听人员收到的“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上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参加旁听的500人中有400人是大学生,其中药家鑫的母校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占大多数,而村民和受害人亲属仅有25人。[4]这个没有法律依据、缺乏代表性和广泛性的“民意调查”遭到受害方的坚决反对,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网友觉得法院并不尊重法律,甚至很多网友认定其中存在“黑幕”。显然,法院的“民意调查”是十分草率和不负责任的,它激化了公众与法律人之间的矛盾,破坏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在药家鑫案一审判决前,网络上出现了一段药家鑫在看守所里唱歌的视频。[5]这加重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药家鑫被刑事拘留后,一直羁押在看守所里。按《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中的管理规程,对未判决的嫌疑犯的管束,要比对判决后在监狱的服刑人员更严格。除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以外,其他人不可能也不应该接触到药家鑫。那么他的这段视频是怎么被拍下来的,又是怎么流传出来的?为什么拍他?又为什么要流传出来?在法院判决前,是否有人想通过传播这段视频制造某种社会情绪?是谁批准或暗中放纵视频流传出来的?社会公众看到视频后,有上述一系列疑问是完全正常的反应,这种反应质疑的是司法机关的权威。
此外,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的“激情杀人”的辩护理由也成为民众不信任法律人的原因之一。很多网民认为,“激情杀人”之说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借口。激情杀人,是指行为人本无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严重过错行为的刺激下,激愤而故意杀人的突发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时,行为人认识上存在局限,行为控制力减弱,对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考虑。“激情杀人”在我国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它见于外国刑法,多以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行为为前提。显然,被害人张妙从被撞到被杀害,没有任何不当行为,药家鑫的行为并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构成要件。律师从被告人利益出发提出“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在法律上是辩护权的正当行使,虽无严重不妥,却因其不能成立的“荒唐辩护”进一步激怒了公众。遗憾的是,传媒也未能及时作出恰当解释来缓解公众的情绪。
民愤因法律系统的不当运作而高涨,这关涉到现代社会中公众对法律系统的信任。按照吉登斯的说法,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脱域”,即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6]现代社会中,人们无法像在传统社会中一样,在熟悉的基础上生发出亲密感,从而自然地获得信任。[7]现代社会的信任,需要依靠象征标志(如货币等交流媒介)和专家系统。[8]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对专家系统的信任,既不依赖于完全参与专家所操控的具体进程,也不依赖于精通专家所具备的知识。信任蕴含于抽象体系中,而非特定情境中代表信任的个人身上。
在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专家系统具有强烈的自我维护性,专家所信守的逻辑与普通人日常生活的逻辑有着本质区别和鸿沟,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只有在专家系统与社会公众的交汇口的互动中才能得到缓解。在交汇口处,信任的操作者是有血有肉的人,信任高度依赖于专家系统的代理人或操作者的品行,如法官庄重的审慎、医生严肃的执业道德、空姐固有的笑容等。[9]在航空旅行中,空姐训练有素的、沉着稳健的笑容,可以消除乘客的疑虑,无需用任何庞大的数据去证明空中飞行的安全性。同样的道理,在热点案件中,法律人也应该用类似的方法消除公众的疑虑,而不是用繁琐的法律推理和枯燥的法律条文去证明司法过程有多么公正独立。遗憾的是,药家鑫案中的法律人没有做到这一点。没有合法依据且缺乏代表性的“民意调查”,给公众的印象是法院试图用“民意”来操纵法律;看守所里莫名其妙的传出来的视频,让公众对“猫腻”之说深信不疑;而律师“激情杀人”的辩护则激怒了不明就里的公众。在法律系统的入口处,社会公众显然没有看到法律人的审慎和公正。
二、传媒对民愤的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