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挪用公款案件的取证、
推荐阅读: 挪用公款罪 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挪用公款案件的取证、认证。
挪用公款案件往往具有证据少、隐藏较深,证据间关联性不明显的特点。这就使得我们在取证、认证方面的工作较为困难。如何解决好这一难题是查办此类案件的首要任务。挪用公款案件中行为人所挪用的公款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其管理、使用、汇兑、储蓄的私人所有的货币。这就决定其挪用行为必定会在本单位财务方面留下或多或少可查的财务资料。因此,从检查财务会计账目入手获取犯罪证据,达到突破全案的目的显得特别重要。
1、以企业间的来往账目为突破口查疑取证
目前,许多企业中业务员的职责多为在洽谈业务的同时一并负责回收货款,在回收货款过程中,货款由业务员负责催要并负责保管,此间,很有可能出现挪用公款行为。对于此类挪用线索,首先应从企业账目中详细登录每个业务员某一时间段回收货款的账目记载,查看每笔回收货款的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核对付款日期、付款方式和记账日期、记账方式,如记账凭证所载明日期明显滞后于对方企业付款原始凭证日期,且数额较大或付款方式与记账方式不同,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从中发现疑点,揭露挪用公款犯罪。
其次,对于企业尚有较大数额货款未收回的,应责令被调查企业会计协助我们到对方企业核对双方货款结算情况,核对上次结账至今对方企业返回货款的数额和尚未返回货款的数额是否与本企业入账数额相同,否则,应进一步查明原因,看是哪笔款子出了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如此款被业务员中途截留,则须固定证据核对截留日期和数额的大小及用途,从中发现疑点揭露挪用公款犯罪。
2、以银行账户为突破口查疑取证
挪用公款行为人大多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挪用公款账外循环不入账,故意隐匿财务账目,造成无账可查。此类案件较其他挪用公款案件,作案手段更为隐蔽、狡猾,案件更为复杂,取证认证工作更为困难。在办案实践中要变难为易,最重要的是以银行账户为突破口,通过查阅银行账户对账单和银行的历史传票,核对每笔等额?包括一笔对一笔或一笔对多笔的等额?收支情况,看其付款去向和收款来源,如其去向与来源相同且不是本单位业务关系户,而是私营企业或个人,则应查明其真实情况,从中发现疑点,揭露挪用公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