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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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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立案及量刑标准

时间:2009-06-15 19:38来源: 作者: 所属栏目:罪名精讲 点击: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包括:一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四是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五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荷权;六是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资金款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归自己或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才符合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非上述人员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是故意犯。行为人从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将公款非法挪作私人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使用权,通过暂时使用公款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O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量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界定标准:

    (1)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定,关键是看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的范围。

    (2)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后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前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后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那些以拆倩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3)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认定:借贷公款行为,是单位负责人或经管财务人员批准,决定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行为只有以个人的名义,出于私利而为的才能以“挪用”论处;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出于公利而为的,就不能以“挪用”论处。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估款后又转归自己使用。以下几种借贷行为,不能以“挪用”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不能及时收回本息,虽采取了积极追讨揩施,但仍造成巨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等相关犯罪论处;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走私等犯罪活动而子以借贷的,应以走私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4)挪用囤库券、股票、债券等案件的认定。证券交易所和代理证券业务的银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自挪用本中位资金或客户资金,为本人或他人进行证券交易而从中牟利的,应以挪用公款平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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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燕来,专业刑辩律师,二十年只做法律,曾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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