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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律师眼中的新刑诉法修改
(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北京死刑辩护律师律师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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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规定与死刑复核相关的条文有两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最法院可以提审改判是首次新增加的,这条规定的意见很大:最高法直接改判节省司法资源,比发回重审节省人力物力;发回重审后地方法院改判时会面临更多的地方保护主义压力,地方很难改判,李燕林案就是一个很带典型的案件,发回贵州高院后,不好改判,再次发回中级法院,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很可能地方中院再次判死刑,二审又维持后又再次上报复核。重复浪费资源,制度设计不合理。论述这次规定的积极正面意义。最好结合模拟、虚拟案例或实际案例来写;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写短处和不足的:
1、死刑复核中的法律援助问题:一二审死刑案件有法律援助,为什么不能延伸到最后最后的法律援助程序?论述其必要性。陈光中多次也主张些学术观点。
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应当增加也要听取死刑被害方的意见。死刑被害方与案件结果有重大关系,应当提供被害方其本人或委托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表达自己一方观点。不则不核准后被害方又不服,到处申诉上访,对社会不利,设计不合理不科学。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论述讯问被告人应当是当面直接讯问,而不能以远程提讯取代。近二年来讯问有滥用远程视频提讯的现象,损害死刑犯权利。专门写文论述、评论远程视频提讯与现场提讯的区别,呼吁应当现场提讯。现场提讯如现场看演唱会、春晚及球赛,与看电视转播效果一定不一样。
4、“执行死刑前应当安排死刑家属见死刑犯”,收集现行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但不少法院并不安排,导致的后果很不好,很多法院时执行完死刑很多天通知家属去领骨灰。不人道,不尊重人权,也容易引起家属的反社会、不满情绪,不利用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