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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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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解读 (2011-06-07 14:05:26)

标签: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侵吞 窃取 骗取

职务侵占罪的刑法和司法解释解读

 

 

 

 

 

    刑法第271条:“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该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资格不同,贪污罪的主体为代表国家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为单位职工中没有代表国家依法从事公务,但是具有一定职务的人员。两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都是侵吞、窃取或者骗取本单位财物,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因此,刑法教材、专著或论文中对于贪污罪的相关论述,大多数都适用于对职务侵占罪的论述。

    该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也在于主体资格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单位员工,侵占罪的主体为非单位员工的一般主体。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差太大,司法实践中偶尔出现将侵占个体工商户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例子。

    司法实践中,最困难的是准确认定主体资格,因为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法定刑相差太大;其次是对侵吞、窃取或者骗取行为的认定,这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再次是对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这涉及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界限问题。} 

 

    刑法第183条:“1、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没有什么意义的注意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 第84条:

    “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2001年、2008年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但本罪的数额标准没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注: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公司与投资者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即使是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公司,在性质上也属于私有公司而非国有公司,故其员工,除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者外,一般不属于代表国家从属公务的人员。实际上,受委派从事公务者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针对原委派的国有单位才成立的,不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注:村民小组、村委会虽不是公司、企业法中的公司或者企业,也不属于其他性质的单位,但其实际上掌管着公共财物,因而,村民小组长之流,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