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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安部经侦局2006年5月24日发布的工作意见:“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依据本意见,非法侵占他人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符合该罪犯罪构成,则应定罪处罚。

对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侵占行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股权非货币,而是要以工商登记的形式公示以后才产生法律效果。

二、侵占的数额应以虚假登记时该股权的审计数额为准。因为职务侵占罪有数额较大的要求,所以必须要有侵占的准确数额才能定罪。因为股权的现金数额不是直接表现的,并且股权的审计本身也应包含当时该股权的期望价值在内,所以只有以登记时的审记数额来作为定罪数额比较正确。

定职务侵占罪而不定侵占罪,主要是因为其利用职务便利,虽然理论上侵占的应是公司财产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股权与公司是一体的,公司不存,股权何来?当然这个问题也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