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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 二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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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 二审辩护
作者: 时间:2012-09-25 浏览量 0 评论
关键词:二审辩护、罪轻辩护、辩护词、万方亮律师13520070136
一、基本案情:
《今晚不关机》播出章丘爆炸案幕后故事
章丘汽车爆炸案嫌犯被判死
二、案件简析:
三、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改判董福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四、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没有查清且认定错误;
1、犯罪动机认定的问题。上诉人并没有报复社会、政府的恶念,其制造爆炸装置是为了让人报警,让政府知道有群众对政府不满,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改善民生而已。自己不希望伤害他人及损毁财物的手段达到犯罪的目的。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民,在章丘市买有房屋、汽车,生活条件已是不错,一家三口也是其乐融融。自己也不想出现今天的结果。上诉人犯罪的动机不是报复行为,而是幻想引起政府对社会底层的重视而已。故一审法院对犯罪动机的认定是错误的。
2、爆炸装置是捡的还是送的。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彭维东和卢彩霞一而再再而三的向媒体表示,“礼花筒”这个爆炸装置是一个穿着西装的叔叔送给被害人彭云龙的。无论是电视媒体、网络媒体、还是报纸对此都有报道。就连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上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也是说有个叔叔送给被害人彭云龙的,甚至开庭的时候,被害人还是说是有人送“礼花筒”的,而不是被害人彭云龙自己捡的。但是判决书里关于被害人陈述中,却是说被害人彭云龙捡到的。这个陈述明显的改变被害人之前表述,且前后是非常矛盾的,不知道关于被害人的这个陈述是什么时候被侦查机关取证的,是不是有效的证据呢?对于这个疑点和矛盾之处,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清,而是片面的、武断的认定是捡来的。这个事实如果不能查清,会严重影响案件的性质和结果的。
3、爆炸装置到被害人彭云龙手中有没有第三人介入。由上述事实可知,“礼花筒”到被害人彭云龙手中是有个穿西装的叔叔送的,而不是其捡到的,而上诉人是将“礼花筒”放置到公园南门牌坊东北侧绿化带内的垃圾箱旁。也就是说,“礼花筒”由垃圾箱旁到被害人彭云龙手中经过了一个神秘的穿着西装的男子的手。而这个神秘的男子是谁,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明,一审法院对此也未作出任何说明,就采用了所谓的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证据,这显然是没有尽到职责查明案件事实。有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对案件影响很大。刑事案件要求证据必须确凿,事实必须清楚,不能留下任何可疑之处。就本案而言,如果有第三人的介入,就不能排除是第三人人为的破坏或者改变了爆炸装置,结果使本不该爆炸的装置发生了爆炸。由于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所以不查明这个事实就武断的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是错误的。
6、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本案上诉人是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还是过失犯罪,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一审法院由于没有查清事实,而认定是直接故意犯罪是错误的。爆炸罪尽管是行为犯,但是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犯罪的。从主观上讲,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上诉人所做的第一个爆炸装置由于其先天性电压不足,不可能爆炸,自己也明知不可能爆炸。但是,由于可能介入了第三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而导致该装置的爆炸。从爆炸罪的犯罪构成上看其行为并不构成爆炸罪,但是由于其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应该属于过失犯罪,而不是故意犯罪。上诉人的第二个爆炸装置是能够爆炸的,由于自己开车拉着到处跑,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且自己知道会危害公共安全,故其行为是故意,由于对这个行为上诉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故属于间接故意。但一审法院却武断的认定为是直接故意,则是错误的。
7、关于自首问题。本案中,上诉人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是错误的。尽管侦查机关根据爆炸现场遗留的电池残片,确认了其品牌和出售人,但并没有确定上诉人是购买人及有这些物品制造爆炸装置。侦查机关如果已经确定了上诉人,其完全可以直接到上诉人家中去抓捕,而没有必要守候在“英之杰”电动车售后服务站老板齐振杰那里守株待兔,如果上诉人不去那里岂不是贻误时机。事实是上诉人的体貌特征只是附和犯罪嫌疑人而已,侦查机关并没有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盘问是很正常的侦查行为,但是,由于经过侦查机关的盘问,上诉人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没有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8、关于犯罪后的表现。案发后,上诉人积极的配合侦查机关,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不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一审庭审,上诉人积极认罪,对自己的行为非常的后悔,认罪和悔罪态度很好。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认定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当,量刑过重。
由于上诉人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过失犯罪,尽管造成的严重的后果,但是,依法应该除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一个是间接故意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该除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这个两个行为怎么也不应该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故一审法院法律适用不当。
三、一审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判决有误。
一审法院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计算标准有误,将不合理的、不应该赔偿的项目判决上诉人赔偿是错误的,应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没有查清且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量刑过重,民事赔偿判决部分有误。为此,上诉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予以支持。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