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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由于该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难度有所加大。故对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本文通对过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的形式、非法占有的时间、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认定”的分析,提出了合同诈骗罪中主观方面的认定的基本方法。

    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象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可从一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一、非法占有的认定。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利用签订合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这里的非法占有,是指以欺骗手段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并以所有人的身份予以保存、使用、收益或处分。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诈骗图谋是利用合同得以实现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所以,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必须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即使其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诈欺的内容,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只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形式

    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对诈骗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无所谓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的行为人因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心理为直接故意,其欺骗行为相应地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像,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其主观故意也就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 。 

    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是一种抽象无形的心理状态。诈骗类犯罪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往往采用多种方式掩盖其犯罪意图,案发后多百般狡辩,因此要把握此类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就更加困难。本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实践中在具体处理案件时,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为履行合同积极努力;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等。在上述几个方面的表现中,最能直接体现行为人是否有诈骗故意的就是“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因为其他方面的标准往往是在行为人收受财物之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诈骗的手段,那么通常合同就是生效的,对方交付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往往就有合法的依据。因此上述几个判断主观故意的根据中,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是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其他方面都是次要的辅助性判断标准。在民事诈欺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因此,在诈欺性合同中, 诈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高于合同义务的利益。当然,侵权法上的诈欺,目的不仅仅限于谋取不法的财产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法上的诈欺行为往往仅指财产诈欺,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上的诈欺不仅包括诈欺侵害他人的财产权,而且包括诈欺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进一步讲,即使是在诈欺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中,诈欺人的诈欺故意也不限于意图非法占有相对人的财物,亦有可能仅仅是要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民事诈欺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包括间接故意。因为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他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不可能对诈骗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持无所谓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所以,合同诈骗罪这种目的型犯罪的行为人因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观心理为直接故意,其欺骗行为相应地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无论是虚构事实,还是隐瞒真像,都不可能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其主观故意也就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形式 。对此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的目的,其签订合同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亦无效。那么无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也无论行为人在收受对方财物之前或之后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只要收受对方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即可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签订合同本身即是行为人行骗的一种手段。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主观归罪之嫌。因为行为人没有采用欺诈手段就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是基于陷入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所以在对合同诈骗罪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进行界定时,必须要结合行为人是否采用欺诈手段这一最根本直观的判断准则,并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判断。

  四、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