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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辩护词
刘×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第67的规定。正是因为如此,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四大队在【2009】第051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害人唐ד应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辩护人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责任大小不同的混合过错,因此,被害人的次要责任应从其此次交通肇事责任中予以折抵,在量刑上给予体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二、关于被告人刘×是否构成逃逸的问题。
本案中刘×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点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刘×事发后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逃逸。2000年11月15日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规定对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本案中,刘×并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首先,事故发生当天,天下大雨,前方货车带起水雾,且逆向停放的货车灯光很刺眼,其次,刘×没有发现被撞的人。再次,刘×听到车子右前角一声响,本能的向做打方向,撞上中央隔离带后转眼就看见右前玻璃裂了。最后,刘×撞上隔离后将其车回到车道内,随将头伸出左边车窗一看,只是发现车前保险杠好像刮了点,无事大迹。关于这一事实,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庭审中均作了如实的陈述。因此,辩护人认为刘×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刘×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对刘×的量刑,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处理: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刘×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被告人刘×自愿认罪,并对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人民法院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同意后,采用简易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2003年3月14日《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法庭应当对被告人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积极主动向受害家属作,使受害者家里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赔偿的有关证据刚才已提交法庭。现在刘×已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已向法庭书面提出从轻处理被告人刘×,这些材料已在卷可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事赔偿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且对量刑有及为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意见》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本案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刘×从轻处罚。
四、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刘×具有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被告人刘×这次实施涉嫌交通肇事系初犯,且从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被告人刘×在法庭上的表现,不难看出被告人刘×归案后,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诚心接受法律的制裁,确有悔改表现,并决心今后悬崖勒马,重新做人。因此,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刘×量刑时,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能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法制原则。
最后,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刘×量刑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并依照《》第61条和第72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刘×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判处“缓刑”,给被告人刘×在接受惩办、改造和教育的同时,让其早日回归社会。
以上辩护观点和建议,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和清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作 者:黄和清,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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