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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抢劫犯罪的死刑辩护指引
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一人抢劫犯罪的死刑辩护指引 (2011-05-18 10:28:01)
标签: 抢劫罪 死刑适用 辩护指南 死刑辩护 律师实务 杂谈 分类: 刑事案件
从我国刑法的立法上来看,被告人只要具有入户抢劫等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配置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可以、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律师实务中,这八种情节可能单独出现,也可能同时出现多种,即使多个加重情节同时出现,也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判处死刑,律师还是有辩护的空间。死刑的适用需要同时符合刑罚的功利和公正的要求,对刑罚威慑效应的追求,要受到刑罚适用公正性的限制。从刑罚报应的观念和角度看,只有当发生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时,适用死刑才具有相对充足的正当性。对于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危害后果时,才能适用死刑。
在律师实务中上,对于一人犯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要以犯罪后果--是否发生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为基础,同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犯罪后表现等方面作出决定。只有当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十分严重时,才有可能适用死刑。
规则1:抢劫犯罪的客观危害后果是量刑的基础根据,对抢劫罪是否适用死刑,只有当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时,才能有可能适用死刑。如果抢劫中未造成被害人重伤以上后果,即使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原则上也不应判处死刑。
规则2:如果抢劫过程中被告人是先杀人再取财,或者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杀人,则一般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规则3:被告人如果在抢劫过程中是由于过失而非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适用死刑会特别慎重,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规则4:如果被告人在抢劫中故意致被害人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活不能自理的,一般要从重处刑,很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规则5: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仅导致被害人构成重伤,而未造成严重残疾的,一般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规则6: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是否判处死刑重点考虑的对象,犯罪情节是否恶劣主要从犯罪动机、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等方面综合考虑。
规则7:抢劫犯罪的动机卑劣常会成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在抢劫犯罪中,有时被告人的抢劫动机较为卑劣,如雇员抢劫自己的雇主,保姆抢劫自己的主人、保安抢劫自己的业主,嫖客嫖娼后拒付嫖资而还抢劫卖淫小姐等,都很有可能被法院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从重判处死刑;
规则8:如果被告人的抢劫犯罪动机上具有一定的可宥性、可同情性则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而从轻处罚而不被判处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的抢劫动机有一定的可宥性、可同情性,比如因为家属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为了给近亲属治急病而拦路抢劫,家庭困难为了给子女或给本人交学费而抢劫等可以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而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规则9:抢劫的犯罪对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决定是否会被判处死刑。
如以盲聋哑人、老人、儿童、孕妇等社会弱势力群体为抢劫对象的,法院在量刑时往往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而从重处罚。特别是对于抢劫并杀害孕妇的,同时侵害胎儿的生命权,常常会按照从严精神而对其判处死刑。
规则10: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直接决定被告人犯罪的后果和犯罪的粹危害程度,也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从而成为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如有的被告人抢劫时从被害人身后用铁锤击打头部,以及直接捅刺被害人的心脏等致命部位,有的被告人抢劫杀人后奸尸、分尸、碎尸、焚尸、抛尸,作案手段凶残,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大,量刑时很容易会被判处死刑。
规则11: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一般通过犯罪行为本身,如犯罪动机、对象、手段、后果等情节来体现,同时也直接体现在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的前科劣迹上。前科劣迹越多、前罪越重的,说明主观恶性越深、人身危险性越大,越容易被从重判处死刑。对于被告人是累犯的,一般都会被从重处罚;如果被告人的前罪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并且所判刑罚较重的,一般很可能被法院从重判处死刑。然而对于即使被告人的前罪已相隔时间较长,在法律人已不构成累犯,但曾因犯罪被判刑,或者曾因违法行为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过,特别是对于有多次违法、犯罪情形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也会要从重判刑。如果被告人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内犯罪的,虽不构成累犯,但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在对新罪量刑时法院也会从严从重处罚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在有的案件中,虽然被告人没有犯罪的前科劣迹,但被告人系多次抢劫、连续抢劫、流窜作案的,法院也会认为这已足以说明被告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其量刑时要从重处罚从而会被判处死刑。
规则12:被告人抢劫犯罪后的表现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主要指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定量刑情节。由于自首、立功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考虑到为兑现政策,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法院在原则上一般对于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子,一般都会从轻、减轻处罚。例如,被告人王某因女儿患脑瘤无钱治病,遂起意抢劫其邻居李某,遂于一天晚上持菜刀猛砍李某的头颈部,致李死亡,共抢走共计价值10000余元的现金、手表、手机等物。一月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可判处死刑,但法院考虑到鉴于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其到案后真诚悔罪,故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最终二审将其改判为死缓。
规则13: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一定就要从轻的判处死缓的标准是其功过相抵情况,其功是否足以抵过。不少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常常也会被法院以“功不抵过”为由而依然判处死刑。
不少被告人及其家属甚至律师同行存在一个错误认识,认为只要被告人具有自首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就一定不会判处死刑。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法律上规定是属于“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法院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而并不是必须要从轻、一定要从轻。对于罪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具有立功、自首等表现的,法院最终是否会从轻处罚,法院通常会以其立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且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尚未达到极其严重程度的犯罪分子,法院才会考虑从轻、减轻处罚。而最终具体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法院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但是如果被告人的罪行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即使被告人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也很可能会以“功不抵过”为由而判处被告人死刑。
规则14:民事调解及赔偿在抢劫犯罪死刑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领导在多次讲话中都谈到民事调解和赔偿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但是,值得律师及被告人家属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调解和赔偿对死刑适用的的积极影响一般主要体现在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中,而不适用于抢劫杀人案件。对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一般很少积极主持调解、法院也很少鼓励调解,特别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抢劫犯罪,法院一般很少支持双方调解,即使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法院也很有可能依然会判处死刑。
但是在抢劫犯罪中,对于一些主观恶性不是特别恶劣或社会危害程度不是十分严重的案件,法院也会支持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工作,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会对法院最终不适用死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规则15:抢劫犯罪中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同时出现时的死刑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往往不是单一出现的,而是常常会同时出现,既有可能是同向量刑情节(多人从重情节或多个从轻情节同时出现)并存或者逆向情节冲突(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同时出现)的情形。对于从宽处罚情节同向并存的往往比较简单,法辽原则上一般都会给予从宽处罚,一般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最多是死缓。比如被告人犯罪时刚成年、犯罪后自首、有积极退赃或者近亲属积极赔偿等情节同时出现,法院一般不会判处其死刑。例如,被告人张某(在18周岁第2天)在盗窃某宝马车内物品时被车主李某正好发现,李某扔掉刚盗窃到的钱包后逃跑,张某在逃跑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追捕他的李某的腰、胸等部位捅刺数刀,致其死亡。此案被告人张菜犯抢劫罪后果严重,但其具有多项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系在盗窃被发现后转为抢劫,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典型抢劫犯罪有所不同;被告人张某在盗窃被发现后主动扔掉脏物逃跑;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刚成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件在二审过程中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后,二审法院将张某改判为死缓。
而对于同一案件中多个从重处罚情节与多个从轻处罚情节逆向并存的情况是否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则相对比较复杂,法院一般要综合全案情况才能作出最后决定。一般规则如下:
1、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又有累犯、再犯情节的,如果累犯、再犯的前罪罪行较轻,自首时投案主动、供述稳定,法院一般会从轻处罚而免除死刑;
案例:辽宁赵某抢劫案,赵某曾在4年前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抢劫致人死亡后3天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供述比较稳定,最后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而判处死缓。
2、如果被告人系累犯、再犯的前罪罪行严重,自首时投案不主动、供述不稳定,或者虽然自首时投案主动、供述稳定,但累犯、再犯的前罪、后罪罪行特别严重,法院都很可能不对其从轻处罚而依然要判处其死刑。
案例:吉林吴某曾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刚释放出来一个多月,吴某再次伙同他人抢劫致人死亡,吴某在逃一个月后无法生存时投案自首,在关押情节又有检举立功情节,虽然其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但法院最后考虑到其前罪也是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伤害死人死亡的重罪,而又在刚释放一个多月后再次抢劫致人死亡,足见其人身危害性及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认为其功不抵过,其自首也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然对其判处死刑。
3、如果被告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再犯等情节的,如果累犯、再犯的前罪罪行较轻,法院一般会对其从轻处罚而不予判处死刑。然而虽然被告人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对社会的贡献大,但累犯、再犯的前罪、后罪罪行特别严重的,法院依然会不以其“功不抵过”而不予从轻处罚。
案例:江苏被告人何某抢劫案。被告人何某携带匕首来到被害人王某(孕妇)经营的按摩店,在二楼包间与李某嫖宿时因嫖资纠纷后,持刀威胁,劫取李某现金500余元。随后何时某到一楼吧台,持刀捅刺、划切王某全身30余刀,致王死亡当场,并劫得现金3000多元。当晚23时许,何某在家人的带领下去派出所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过程中,何某检举他人一起强奸犯罪,经查证属实。此案被告人何某同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其为泄愤报复而抢劫杀人,犯罪动机卑劣,且在明知被害人系孕妇的情况下,持刀捅刺、划切被害人30余刀,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虽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认为其“功不抵过”,依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此死刑判决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执行。
转自安徽刑事辩护网?id=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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