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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合生涉嫌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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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合生涉嫌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2012-07-19 10:52:47)

标签: 杂谈

 

——秦合生涉嫌贪污罪一案

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宗森

山西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严正

(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作为本案被告人秦合生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现就庭审查清的事实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时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合生两笔共贪污367942.5元事实不清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与柴建忠共同贪污185287.5元事实不清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合生与柴建忠于20086月份预谋骗取拆迁补偿款与事实不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合生与柴建忠于

柴建忠供述,

2、是谁虚构了柴建忠被拆迁房屋不清

庭审查明,在这次还迁中,确实有人虚构了柴建忠被拆迁的房屋,但公诉机关并不能证明是秦合生虚构的。相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明不是秦合生虚构了该房屋。

3、是谁虚构了《309国道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拆迁登记表》不清

证人吴明珍证实,在

4、是谁与流村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国道309线拓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赔偿合同书》不清

如前所述,吴明珍除了知道柴建忠用其身份证办房屋拆迁手续外,其他一概不知。然而,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国道309线拓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赔偿合同书》上也有吴明珍的签名,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当时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证词证明的当时签字的程序看,该签字绝对不是被告人秦合生所签。那么,该合同上吴明珍的签名到底是谁签的?是谁以吴明珍的名义签订的该合同?

5、被告人秦合生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

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被告人秦合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以前述的无法认定的事实和虚假的柴建忠的供述为前提予以推定的,再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相反,庭审查明的被告人秦合生将还迁款的存折和吴明珍的身份证交付给柴建忠的情节证实被告人秦合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如果秦合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话,秦合生就在将存折和吴明珍的身份证交给柴建忠以前将185287.5元取走,而不会一分不动地将存折和吴明珍的身份证交给柴建忠。

6、秦合生是否非法占有了170000元不清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秦合生非法占有

1)柴建忠的供述明显有假

柴建忠同样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显具有推卸责任的可能。更何况通过我们对其供述的质证发现,柴建忠的供述明显有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证人张毅的证词多次反复

证人张毅在侦查机关曾经证明,其向柴建忠借款

3)柴建忠签字确认其领取了185287.5

被告人秦合生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