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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事辩护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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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者:杜相忠 |  浏览(1016) 评论 (0)  | 发布时间:2010-12-21 12:04:38 最后更新时间:2010-12-21 12:04:38  

  本作品所属分类:刑事思考 文章类型:普通 推送到圈子 | | 我要举报| 收入我的网摘  

挪用资金罪刑事辩护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杜相忠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是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挪用资金罪刑事辩护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犯罪主体问题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上述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该单位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并非隶属关系,因此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成为本罪犯罪主体的。

二、犯罪行为问题

挪用资金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挪用资金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具体而言,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资金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归个人使用”是指具有下列三种情形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进行营利活动;

(3)进行非法活动。

三、追诉标准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