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死刑 >

律师就刘永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意见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律师就刘永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意见 (2011-09-06 11:32:26)

标签: 杂谈

 

辩       护       律       师

为在死 刑 复 核 程 序 中 的 被 告 人 刘 永 剑 辩 护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刘永剑犯有贩卖毒品罪的时间流程、相关证据和结论:2008年5月贩卖300克冰毒给闫化良、李立;2008年5月底6月初贩卖冰毒300克、麻古300克给闫化良、李立;2008年6月底7月初贩卖冰毒300克给闫化良、李立;2008年7月下旬贩卖冰毒400克给闫化良、李立。买主闫化良、李立将这些毒品中的冰毒在2008年的8月之前或是因为吸食的行为,或是因为卖掉的行为,使上述毒品中的冰毒全部灭失,“麻古”尚存在一部分。以上的证据有:闫化良、李立、白志庄供述;朱松梅、钱俊焦、刘海龙、殷林林的证言;住宿、进出航空港、银行交易、租赁汽车、停放汽车的记录;物品扣押清单、鉴定书。结论就是:刘永剑贩卖毒品。                                                                  二,原一审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徐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以及原二审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0)苏刑三终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在认定刘永剑犯罪事实的证据方面,不是证据不足,而是证据根本就没有。原两审判决认定刘永剑犯有贩卖毒品罪,认定刘永剑向闫化良、李立贩卖“冰毒”四次,共计1300克,认定刘永剑向闫化良、李立贩卖”麻古”一次,共计300余克,以上两个判决书的认定是没有证据支持的。第一,到这两审判决书都已经完成了送达的现在为止,冰毒的实物在哪里?两个审判认定的这1300克是冰毒的有效的、合法的、权威的鉴定又在哪里?现在这1300克的冰毒实物已经被这两个小子或是吸食或是卖掉,已经全部都灭失了,冰毒的实物已经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可能作鉴定了。那么,在实物没有、鉴定没有的情况下凭什么说这1300克的东西就是冰毒?!单凭这两个小子空口一说“这是冰毒”,“这是刘永剑贩卖给我的冰毒”,就可以判决刘永剑贩卖冰毒了?如果这两个小子一口咬定这是一审或者是二审的审判员干的事,请问你们愿意吗?你们敢于判决吗?你们能够判决吗?认定某某人犯有贩卖毒品犯罪,唯一的前提、唯一的基础是必须人赃俱获,这就是我国为什么允许公安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方面,可以使用“特情引诱”的手段的根本原因所在,容许搞“特情引诱”不就是为了抓获物证吗?用于证明犯罪的存在吗?否则,因为没有赃物不只是难以定罪,而是根本就不能定罪。

第二,这两个小子说300余克的“麻古”是刘永剑贩卖给他们的,就凭这两个小子一说就能作为证据使用了?这就如同这两个小子说,某某小孩是一个私生子,这个私生子是张老三的,中国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判决这个私生子一定就是张老三的。如果这两个小子说这个私生子是一审或者是二审的某个审判员的私生子,你们愿意吗?你们敢于判决吗?你们能够判决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42条、第162条规定的十分明确,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了的判决。这里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就是能够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事实,就是能够被确定它是可信的、唯一性的事实。然而本案的这两个小子咬谁,你一、二审法院就判谁,如果这两个小子咬美国的克林顿,你们也判吗?在本案中,这两个小子说另外的1400克冰毒是从他人那里买的,一、二审法院就判决那1400克冰毒是从刘永剑以外的人那里买的,这就说明原一、二审法院完全是在这两个小子的指挥棒下打圈圈,原一、二审的判决的实质是这两个小子作出的,你两级法院只不过是贡献了两个法院的图章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