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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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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案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12-07-05  浏览量 0  评论      

胡**容留卖淫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胡**家属的委托,并经胡**的同意,指派本人依法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和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犯容留卖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作如下具体辩护:

一,虽然本案中几被害人是被强迫卖淫的,但被告人胡**对该事实不清楚,客观上也不能知道几个被害人是被强迫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是自愿卖淫的,并且关键是被害人在“**宾馆”卖淫时客观上也是自愿的。

二,被告人胡**接到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去派出所协助了解情况时,即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反应有关情况,虽然不构成自首,但就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直到今天庭审,都积极认罪、悔罪。并且在被羁押期间积极主动揭发、举报其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认罪方面:被告人悔罪、认罪,并愿意积极承担罚金刑。

综合上述事实,我们认为被告人吴**所涉犯罪情节较轻,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因此我们请求对被告人胡**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考验。

 

辩护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

陈旵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