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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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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 从事卖淫的行为。此观点为司法机关提出,在实践中具有指导作用, 为司法机关所认同。其行为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实施了组织他人卖 淫的行为,具体内容为:一是必须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实施 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二是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 主要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三是组织卖淫通常有两 种表现形式,其一是设置相对固定的场所或卖淫窝点,采取招募、雇 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其二是没有设置固定场所 而是采用流动性的游击战形式来组织卖淫。①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创造其他便 利条件,或为卖淫者和嫖客牵线搭桥、居中引见的行为。本罪在客观 方面表现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 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 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其他指定的地方。“其他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 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 风望哨等。这也是促成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是指在 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 行为,俗称“拉皮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