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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3)

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认定(3)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第三,先行行为具有使结果发生的直接性。若危害结果并不能归属于先行行为,即虽然发生了间接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仍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换而言之,行为人客观义务的违反必须是对体现保护这一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违反。

以上分析了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自身应具有的特征,行为人构成犯罪还须具备其他条件,比如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作为义务;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是间接故意,少数情况下可以是直接故意等条件。司法实践中,由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而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件中,比较常见、典型多发的一类案件就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案件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件。因而,正确分析此类案件的特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得当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并不是说行为人肇事逃逸不予保护的不作为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否则就确实会出现上述论者所说的绝大多数的一罪变为数罪的后果,而是要进一步分析不作为的具体情况,一部分案件仍应定交通肇事罪一罪,适用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一部分案件则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行为人逃逸不予救护的不作为能够等同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关键是看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剥夺受害者生命的现实危险性。这就需要综合整个案情,全面分析受害者负伤的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从受害者负伤程度看,若受害者流血过多,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就不能得救的情况下,行为人逃逸不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从受害者所处的环境看,其受伤程度虽不致达到死亡,但若受害者倒在人烟稀少的山路上,或者是在行人很少的深夜,或者是在寒冷的季节有冻死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为湮灭罪证,将受害者当场撞伤后将其挪开现场,抛弃他处使其得不到他人的及时发现及救助,行为人这种放置不管逃逸而将受害者挪至他处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对受害者生命的现实危险性,可以构成杀人的实行行为,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至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即间接故意。反之,倘若,受害者所负的伤并非致命,现场是行人来往频繁的场所,极有可能得到第三者的及时救助的情况下,或者,行为人将被害人撞成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抢救(事后法医诊断证明)也无法避免其死亡,行为人畏罪潜逃而被害人即刻死亡的,行为人逃逸不管的不作为并不能看成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逃逸行为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二个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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