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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0]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5月17日下发。《规定》确定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两个数额的具体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将我省分三类地区、两个档次掌握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