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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王某某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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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控方指控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一,经过四天的法庭调查,控方指控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昭然若揭,控方没有一个证据可证明王天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控方是将永红公司业主王东明(王天伦弟弟)为垄断合川地区生猪收购市场组织实施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潘桂生死亡以及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张冠李戴强加于王天伦。其事实理由如下:

  业主王东明组织人在合川地区收购生猪,控方在法庭上没有一个证据证明是王天伦安排、指使。控方指控是王天伦安排指使王东明等人在合川收购生猪子虚乌有。

  要查清王东明垄断合川地区生猪收购市场实施的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潘桂生死亡等罪行,王天伦是不是组织者、领导者,首先要弄清王天伦和王天伦领导的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与王东明是什么关系?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弄清什么是定点屠宰,什么是代宰?定点屠宰场的业主与屠宰场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是认定王天伦是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组织罪的基本问题,也是本案最基本最基本的事实,必须搞清楚,否则,就会张冠李戴,将王东明组织领导实施的犯罪扣在王天伦头上,铸成错案,冤枉好人。

  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定点屠宰厂(场)为他人提供代宰服务。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代宰服务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照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都是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屠宰企业是为猪肉批发商提供代宰服务。猪肉批发商将自己收购的生猪在租用定点屠宰企业的场地内屠宰后又自行销售。定点屠宰企业提供屠宰场地,承担水电费、检疫费,同时向业主收取代宰费。猪肉批发商租用定点屠宰企业场地而成为定点屠宰企业业主,但各是一家人。业主将猪副产品交定点屠宰企业充抵代宰费。定点屠宰企业将副产品销售后扣除代宰费、租金、水电费、清洁费后,余下退业主,每月结算一次。永红公司、今普公司也是同样的管理模式。永红公司、今普公司前后有27人租用屠宰场地的业主,王东明是其中之一。王东明租用永红公司、今普公司屠宰场地内成为业主直到2006年底。前后在永红公司、今普公司租用屠宰场地的业主有27人,所有同案人以及永红公司会计王太平、业主张宗元和业主王东明的会计张小莉、李洪举的证言均能证明。辩护人收集永红公司1996年至2004年1月会计原始凭证载明:永红公司每月与业主王东明结算租金、水电费、清洁费和公司收购业主王东明小肠等的结算,王东明交业主保证金3.3万元,均能证明王东明是永红公司、今普公司业主的事实,这应该是本案基本事实。庆幸的是经过四天法庭调查,公诉人在第二轮答辩中承认王东明是永红公司、今普公司业主。公诉人在第二轮答辩中承认是王东明是永红公司、今普公司业主。

  既然王东明是业主,业主与定点屠宰场永红公司、今普公司之间业务上的关系就存在规则。业主王东明与其他业主一样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生猪收购和销售的个体经营户。业主王东明在何处收购生猪、价格如何,收购的生猪屠宰后销往何处,收购生猪采取合法还是非法的手段,都是业主王东明决定并承担,与定点屠宰企业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没有关系。王天伦从来没有作过任何安排。公诉举示的所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前后20多个业主均可证明,王天伦及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从来没有安排任何业主收购生猪事宜,王天伦也从未安排、指使王东明在合川地区收购生猪,王东明也从未将收购事宜向王天伦汇报。公诉人指控王天伦安排、指使王东明等人在合川收购生猪殴打、威胁生猪经营户,强买强卖,非法控制、垄断经营生猪收购市场没有任何证据。

  法庭审理中,对为王东明在合川地区收购生猪的同案人李沧海、张应、杨玉华、唐友彬、彭刚、王洪伟、柳光明、陈飞虎、王德全、唐玉良以及王健等进行了背靠背的审理,前列被告人均交待是王东明组织他们在合川收购生猪,是王东明召集他们开会,听取合川地区收购生猪的汇报,是王东明作出指示,王天伦从来没有参加过一次。工资是在王东明的会计张小莉、李洪菊处领取,而不是永红公司领取。还证明:为争夺合川地区猪源,是王东明组织指挥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潘桂生死亡等犯罪活动,王天伦没有组织领导任何一次,也没有任何人向王天伦汇报。本辩护人可以负责任地说,控方举示的所有证据无一可证明王天伦直接甚至间接组织、策划、指挥、教唆、授意、怂恿、暗示、指使实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如果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该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三)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教唆、授意、怂恿、暗示、指使实施的。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共同实施的。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所实施的。经过四天的法庭调查查明,王东明为争夺合川地区猪源,组织指挥实施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潘桂生死亡等到违法犯罪,王天伦不是组织者、领导者。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全案所有被告人均十分明确地回答王天伦没有直接甚至间接地组织、策划、指挥、教唆、授意、怂恿、暗示、指使实施的。王东明组织实施犯罪,是为他自己业主的利益,李沧海、张应、杨玉华、唐友彬等也是为业主王东明的利益,按照王东明的指示所实施,与王天伦无关。因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天伦安排、指使王东明、李沧海、张应、杨玉华、唐友彬、王洪伟、柳光明、陈飞虎、王德全、唐玉良、罗强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合川市)殴打、威胁生猪经营户,强买强卖,非法控制、垄断经营生猪收购市场”不是事实。显而易见,控方是将业主王东明组织领导实施的犯罪张冠李戴扣在王天伦头上,其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责自负。罪责自负原则则要求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没有参与其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王天伦对其弟王东明为争夺合川地区猪源而组织指挥实施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潘桂生死亡等到违法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请法官查明事实后,公正判决。

  其实,警方及控方应该清楚王东明是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业主的事实。在李德勇窝藏案,同样,李德强是在重庆永红食品有限公司当业主期间,为了扩大在铜梁县收购生猪控制市场,伙同他人持刀对崔昌华砍死。控方也认定这与王天伦及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无关,是业主自己承担。

  薄书记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及重庆市高院院长钱峰等多位领导指示,审理黑社会性质一定严格依法办案,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把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在办案过程中对每个案子的性质,不压低也绝不拔高;对团伙涉案人员,不缩小也绝不扩大。辩护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法官查明事实后,公正判决,判决指控王天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二,永红公司、今普公司是政府定点的生猪屠宰企业,今普公司与渝洲交易城等农贸市场签订厂场挂钩协议,垄断农贸市场猪肉销售,是政府垄断行为,王天伦和今普公司是执行政府命令。控方指控王天伦以永红公司、今普公司为依托,通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垄断市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王天伦从永红公司成立时即1996年5月18日就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托。请注意,我国的七九刑法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都没有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就指控认定永红公司从成立时就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公然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的社会黑恶势力,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政权的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属性,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属性。非法控制社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点。政府对社会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非法控制对抗合法控制,并削弱合法控制,这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反社会性与反政府性。这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集团犯罪或共同犯罪的区别。

  那么,王天伦是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反社会反政府?王天伦及永红公司、今普公司相对垄断市场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控制,还是在政府领导下的相对垄断专营?

  首先从永红公司、今普公司是政府定点的生猪屠宰企业说起。1996年国务院颁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将生猪屠宰集中屠宰场。王天伦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于1996年5月18日王天伦出资金,石桥镇白鹤村瓦窑湾社出地成立了重庆市永红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性质是集体,瓦窑湾社社长出任股东并在公司管理。

  国家采取定点屠宰后,屠宰加工工艺仍落后,规模小,多以手工屠宰为主,环境污染严重,肉食品的卫生、检疫等安全得不到保证。2001年1O月28日,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渝府发[2001]l04号),要求合理规划选址、减少定点数量,提升建设档次,实行机械化、规模化、工厂化屠宰生猪。2003年5月20日,王天伦对重庆市及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城市的放心肉工程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后,向重庆市市长王鸿举写了一封信,请求组建重庆市肉食品加工及配送中心,提出愿意投资2亿元,从德国进口世界上最先进的屠宰加工成套设备,按欧盟技术标准建一家西南地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先进的肉食品加工及配送企业,让重庆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肉。这封信发出的第三天,王鸿举市长批示:这是一个极有吸引力的项目,请相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予以支持。陈光国、童小平批示积极予以支持。2003年9月23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当前我市生猪下点屠宰工作有关问题的报告》报几位市长。陈光国副市长批示:鸿举、小军同志:由一、二家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厂取代分散小型一般机械化屠宰场是先进淘汰落后的必由之路。现在大渡口区引进欧美韩国设备手宰200万头生猪的大型加工已开工建设,上半年可投产,渝北区各港本行合作投资的工作年内也将开工建设,至此,可否考虑尚未建屠宰场的四厂区,可不再建设。王鸿举市长批示:按生产力标准和安全卫生原则,屠宰场宜集中不宜分散,对原来的规划进行调整是必要的,此项工作涉及农业户优化,涉及商品流通,涉及小流域污水治理等许多工作,请光国牵头统一各地各部门认识和步调。在重庆市政府市长的大力支持下,王天伦即以妻子何永洪、女王莎莎、另有弟王东明、陈文菊和重庆吉美广告公司共同投资1600万元成立了重庆唯一一家民营一级屠宰企业重庆今普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财政支持2339万元,银行货款14300万元,政府补贴4517.5万元,征地200亩总建筑面积为5.2万平方米的加工配送中心。整个项目完全按照欧盟和美国FDA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引进目前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德国成套生产线和韩国好烤克分割设备。这个项目的一期工程已投产使用,三期工程完成后,达到年屠宰生猪300万头,年产值达40亿元以上。国有上海梅林正广股份有限公司、国有重庆市农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收购王天伦股权。公司现已是国有控股,上海梅林派人担任董事长,王天伦任总经理。

  今普日渐壮大,如今发展成生猪养殖、屠宰、精深加工、营销配送及连锁专卖为一体的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同时也是在西南地区规模最大的现代化生猪屠宰企业,在重庆生猪屠宰行业处于垄断地位。公司建立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党支部。

  因此,不管是王天伦,还是永红公司、今普公司都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监督下政府定点一级屠宰企业。控方举示所有的证据没有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或者成员认可的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帮规、纪律或约定俗成的规矩,或成文的组织章程、组织纪律。永红公司、今普公司是合法企业,公司成员都是依法聘用,并支付工资。王天秀曾代理永红公司出纳而领取的工资,报销的手机费,这是王天秀依法禽的劳动报酬,公诉人将认定为支付黑社会成员的工资,实在荒唐。永红公司与业主的经济往来,借车给业主使用,这些都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公诉人认定为是黑社会成员的经济往来更是荒唐,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控方所有证据和全部被告人都证明王东明在合川地区收购生猪组织领导的同案人李沧海、张应、杨玉华、唐友彬、彭刚、王洪伟、柳光明、陈飞虎、王德全、唐玉良以及王健等是永红公司或今普公司发放工资。这些被告人全部在法庭上均供述是王东明给他们开工资。公诉人将王东明、王天平劳动教养案中李洪菊是永红公司出纳,据此证明前列被告人在李洪菊处领取的工资就是在永红公司领取也荒唐。永红公司是正规公司,财务制度较为完整。公安调查了永红公司的所有资料包括财务,控方没有一个证据证明李洪菊是永红公司出纳,前列被告人没有一个在永红公司领取过一分钱的工资或报酬。控方承认王东明是今普公司业主,但根据王东明是今普公司股权而推断王东明在合川收购生猪,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的非法控制垄断都是王天伦及永红公司、今普公司安排。王东明争夺合川地区猪源而组织实施的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多数都是在永红公司期间,王东明是今普公司既是股东,又是业主,但从法律上和今普公司管理来看,王东明作为股东应享受的是股东的权利,业主也有业主法律地位。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是二个法律关系,公诉人连这点基本民事法律知识都不懂,生拉活扯连在一起,不搞出冤假错案才怪。请法官一定查清楚作出公正合法的明断。

  (一)今普公司市场占有率40%左右,今普公司的垄断是政府垄断,是在政府领导下对生猪市场的垄断,而不是非法控制垄断生猪销售市场

  重庆政府将生猪屠宰的专营权授予政府定点的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等企业。国家采取等系列措施保证政府定点屠宰场包括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的专营垄断,国家出台许许多多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文件,加大屠宰执法检查。

  中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出台了大量文件加以规范。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国家国内贸易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屠宰管理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抗拒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通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屠宰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大专院校学生食堂肉类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系列文件。

  为此,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实施定点屠宰1300多家,关闭1000多家,现250家。仅从重庆市商委屠宰办发布的屠宰管理信息(总三十期),2001年度全年生猪定点量达4655252头,定点屠宰厂(场)检出不合格肉品24132头,检出率5.18%;全年开展屠宰执法检查11141次(其中联合其他部门1503次,镇乡政府5557次),累积出动36895人次,查处违法案件2030起(私屠滥宰环节751,定点屠宰环节119起,市场销售环节1035起,餐饮食堂加环节73起,),罚款总额243415元,没收违法肉品折价64949元,销毁不合格肉品24644公斤。

  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屠宰的生猪来自全国各地和越南、俄罗斯、美国等等,今普公司屠宰的生猪远销全国各地和越南、俄罗斯、美国等等。这绝非是王天伦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形成非法垄断或者非法经营秩序。辩护人认为: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是在党和政府领导支持监督下的政府定点屠宰企业,重庆政府将生猪屠宰的专营权特许给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并采取系列措施保证政府定点屠宰企业包括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的专营垄断(包括对高新区农贸市场的垄断)。王天伦和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绝非以暴力、威胁手段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形成非法垄断或者非法经营秩序。王天伦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社会控制政府。

  (二)今普公司与渝洲交易城等农贸市场签订厂场挂钩协议,垄断农贸市场猪肉销售,是政府的指示命令,王天伦和今普公司是执行命令。控方指控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即“非法控制、垄断重庆市高新区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念山苑农贸市场、九龙坡区冶金三村农贸市场、大渡口区市场九宫庙农贸市场等六个市场长达十年”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2004年4月20目高新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渝府发[2003]48号)文件精神,高新区工商分局率先在全区农贸市场实行鲜肉场厂挂钩制度。要求各市场开办单位和生猪定点屠宰场所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鲜肉场厂挂钩制度,认真履行协议内容。要求屠宰企业必须与批发、零售鲜肉(猪肉)的市场签订鲜肉场厂挂钩协议后,其产品才能上市销售。为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下高新工商[2004]34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超市)鲜肉进货渠道管理实行场厂挂钩的通知》。经分局研究决定:从2004年4月20日起,在全区农贸市场(超市)实行鲜肉场厂挂钩制度。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与政府定点宰杀场所签定场厂挂钩的协议,确保进入农贸市场(超市)的鲜肉必须来自定点宰杀场所,保证鲜肉质量,杜绝非定点宰杀场所的鲜肉入市。

  为此,今普公司与梁山田坝农贸市场管理委员会、黄桷坪农贸市场、马三村综合市场、重客隆超市绿韵康城连锁店、重庆绰奇飒发展有限公司万新市场、重庆万盛区东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桐煤矿、重庆万盛区鱼田堡集贸市场、重庆中百山城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重庆得缘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长石路综合市场、重庆呈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渝商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郎兰花市场)、歇台子集贸市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镇白合村陈坪经济合作社、重庆渝洲交易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各大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今普公司屠宰的生猪远销全国各地和越南、俄罗斯、美国等等。

  根据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和高新工商分局关于加强农贸市场(超市)鲜肉进货渠道管理实行场厂挂钩的通知》,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与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鲜肉场厂挂钩协议书,这政府行为,是政府对市场的合法控制。厂场挂钩协议签订后,安排被告人王天平、李德勇、李伟、王天秀、苏定明、岑勇、黄松等人,在重庆市高新区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念山苑农贸市场、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三村农贸市场、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九宫庙农贸市场等地巡视,看有没有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商贩,这是合法行为,是认真贯彻执行高新区政府指示,履行场厂挂钩协议的行为。王天伦没有对抗政府的合法控制或削弱政府的合法控制的故意和目的动机。其行为性质没有反社会性与反政府性。今普公司对重庆市高新区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念山苑农贸市场、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三村农贸市场、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九宫庙农贸市场垄断。控方将王天伦及今普公司坚定不移执行政府指示,与上述农贸市场签订的场厂挂钩协议,派人巡礼市场的行为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实在荒唐。控方指控“非法控制”纯属无稽之谈。

  下面根据控方指控在签订场厂挂钩协议的六家农贸市场发生七件强迫交易具体事实来分析,王天伦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非法控制和垄断农贸市场的生猪销售市场。又是否能以此来推断为王天伦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控方指控:2005年王东明因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而“持刀对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的猪肉经营户叶明、张祖纯进行威胁、殴打”一事,辩护人认为:2005年,王东明虽既今普公司股东又是业主。王东明是作为业主身份销售自己猪肉的行为与今普公司无关,王东明持刀对叶明、张祖纯进行威胁,并对二人进行殴打,本案控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王天伦安排或组织领导指挥。因此,王天伦对王东明的这一次暴力威胁不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是王天伦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非法控制,垄断市场的行为。

  控方指控“苏定明、王天秀将强行扣留欧中英”猪肉一事,辩护人认为:欧中英陈述说,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报复我,苏定明偷了我的肉。苏定明供述,欧中英在今普进肉时将猪头遗忘在今普,苏定明发现后送去。可见,即使从欧中英的陈述,是偷。不存在提供商品方通过暴力威胁强卖,苏定明不具备强迫交易主观要件和客观行为,指控强迫交易不能成立。另,苏定明在今普公司买肉卖与他人,是独立于今普公司的个体经营户,今普公司及王天伦没有安排苏定明巡视市场,更没有安排其采用暴力威胁欧中英。这是肉贩子苏定明自己与客户发生纠纷,不是王天伦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强迫交易。不能以苏定明与王天伦是亲属关系,不管是什么事都往王天伦头上扣。

  控方指控:“2005年苏定明因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三村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卢勇抱怨今普公司的猪肉质量不好,在该市场内对卢勇进行殴打”。苏定明辩护说:不是因为没有进今普公司的肉,而是因为卢勇骂了他。辩护人认为:仅根据卢勇陈述,是因为抱怨今普公司的猪肉质量不好,苏定明对卢勇进行殴打。双方是因猪肉质量发生纠纷,并没有苏定明采用暴力威胁强迫交易的行为,苏定明也没有强迫交易的故意,指控强迫交易不能成立。同样,苏定明在今普公司买肉卖与他人,是独立于今普公司的个体经营户,今普公司及王天伦没有安排苏定明巡视市场,更没有安排其采用暴力威胁欧中英。这是肉贩子苏定明自己与客户发生纠纷,不是王天伦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强迫交易。

  控方指控:2006年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三村农贸市场的猪肉经营户孟小兵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销售,王天秀、苏定明等人即惹事生非,孟小兵被迫打“11O”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人员的调解下,被告人王天秀、苏定明才罢手。辩护人认为:这也是王天秀、苏定明在今普公司买肉卖与他人,是独立于今普公司的个体经营户,今普公司及王天伦没有安排苏定明巡视市场,更没有安排其采用暴力威胁欧中英。这是肉贩子苏定明自己与客户发生纠纷,不是王天伦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强迫交易。况且,强迫交易需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此次事件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控方指控:2006年7月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三村农贸市场的猪肉经营户赵衣明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销售,被被告人李伟、岑勇二人发现。被告人李伟、岑勇向李德勇等人报告后,在该农贸市场内持刀将赵衣明砍伤。2006年8月25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设村路边市场的猪肉经营户龚家万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被告人李伟即向被告人李德勇汇报后,伙同被告人岑勇、黄松、黎曦等人殴打了龚家万。

  控方指控:20O7年5月左右,重庆华牧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户冯昌刚将猪肉拉到重庆市高新区渝州交易城销售,被被告人王天平、李沧海、李德勇、李伟、刘朝忠、王天秀、岑勇、黎曦等30余人拦截,不准其进入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销售,导致冯昌刚收购的两车猪肉连续两天不能正常交易。

  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是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管理员刘朝忠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被抓后,重庆渝洲交易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高新区工商分局2004年(34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在全区农贸市场(超市)实行鲜肉厂场挂钩制度。为此,高新区工商局于4月12日召开了鲜肉场厂挂钩签字仪式会议,我公司刘朝忠、苟小群二同志参加,会后于当年4月16日刘朝忠代表我方与今普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鲜肉场厂挂钩协议书,此协议签订后,沿袭使用至今。

  2007年5月华牧富邦食品有限公司在未与我公司事前联系的情况下,贸然将鲜肉运至我市场大门,要闯入市场销售,我市场工作人员有礼有据的挡了回去。6月25日又发来律师函,以后又将我公司以侵权为由告到九龙坡人民法院,原告于2007年8月28日自动拆诉。

  综上:王天伦安排李德勇、李伟等人巡视市场,是执行政府指示,履行场厂挂钩协议的合法行为,而不是非法的反政府行为。派出的人对肉摊卖肉的人打招呼,要他们在今普公司进肉,这话虽生硬点,但是执行政府指示,履行场厂挂钩协议的合法行为,就象城管中的野蛮执法一样。巡视中将他人打伤,这并不是王天伦的本意或意思,全案控方所有证据和同案人在法庭上背靠背的供述,均证明王天伦安排人巡视市场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组织、策划、指挥、教唆、授意、怂恿、暗示、指使实施王天平、李德勇、李伟、岑勇、黄松、黎曦对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的经营户采用暴力、威胁、殴打手段,以非法控制市场,垄断市场。

  签订场厂挂钩协议的重庆市高新区渝州交易城农贸市场、念山苑农贸市场、重庆市九龙坡区冶金三村农贸市场、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九宫庙农贸市场等六个农贸市场,只有二个农贸市场的猪肉贩子叶明、张祖纯,欧中英、卢勇,孟小兵,赵衣明等6人,发生殴打的时间是在场厂挂钩协议签订后的2005年到2006年,起因有的是这些人没有在今普公司进肉,有的是因为服务质量,有的是抱怨今普公司肉品质量,有的是因为偷或没有偷等原因。今普公司巡视市场的人与其发生争执后将其打伤。请法官注意:生猪销售市场多年来问题多多,一会禽流感,一会口蹄疫,一会涨价,一会跌等,定点屠宰场、非法私屠乱宰、经营、客户相互间的争执纠纷不断,普遍存在。10年内今普公司只在二个农贸市场发生六起,还不说事出有因,这是正常还是不正常?这些行为能形成非法控制垄断市场吗?

  根据协议今普公司垄断签订协议农贸市场猪肉销售市场,使得非协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猪肉进不了市场销售,个别经营户也不能在外进肉,引起争议和不满。生猪屠宰户魏元海和华牧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户冯昌刚借机向公安和政府举报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殴打经营户的手段,非法控制垄断市场。控方列举六个农贸市场猪肉100多名经营户强烈反映今普公司猪肉注水,控方据此指控王天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垄断市场,猪肉注水,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但根据控方公安到重庆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中心收集渝洲交易城等农贸市场消费者仅有2008年至2009年的五次匿名举报,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况是,没有注水猪肉和病猪肉。每天在今普公司履行检疫任务的工作人员证实,没有发现今普公司给猪注水和屠宰病猪。控方举示非法控制形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证人证言,都是一些竞争对手或与今普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其证言明显夸大其词,无中生有的陈述,口号式陈述,意见式陈述等根本不是证人证言,内容明显不真实可信,请问法官能采信吗?王天伦及今普公司是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还是维护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具体表现在那里?

  王天伦今年6月被抓后到现在的6个月,今普公司的宰杀543622头,去年同期6个月宰杀325021头。仅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今普公司在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的销售占80%,华牧富邦等三家占20%。如果假设以前是王天伦采用暴力威胁等黑社会性质犯罪非法控制,垄断市场,那么,王天伦被抓后,为什么还会增长呢?从反面证明,今普公司的垄断是政府领导支持下的垄断,今普公司品牌深得人心。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打几次架,说了几句生硬的话就能垄断市场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一般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或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形成非法垄断或者非法经营秩序等。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今普公司屠宰的生猪远销全国各地和越南、俄罗斯、美国等等。控方将今普公司这么大一个企业仅有的几件事拿来夸大其词,罗织罪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控方指控王天伦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破坏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证据不能采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关于对王东明实施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潘桂生死亡等案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辩护人对指控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起诉书认定:2002年9月11日下午原重庆合川市的生猪经营户周著举收购了一车生猪准备运至罗军在合川市三汇镇开设的屠场屠宰,当车行至合川市小沔镇滴水岩处时,被被告人王天伦以及王东明的手下骨干成员被告人张应、杨玉华等人强行拦下,威胁其必须将猪拉到永红公司,被告人张应与闻讯赶来的罗军发生纠纷,张应准备上前卡罗军的颈部时被罗军推开,张应顺势倒地。重庆合川市公安局小沔派出所的民警接到王东明的报案后,赶到现场将罗军等人带到派出所并决定对罗军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应则以其被殴打为由,先后到重庆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住院治疗其脑左侧偏瘫、高血压、糖尿病.长达2个多月,花费共计人民币1O万余元,上述费用均由王东明为其垫付。期间,王东明以及被告人张应等人多次对罗军进行威胁,罗军因为惧怕被告人王天伦、王东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被迫用刀将自己的手腕砍断,后被送进医院治疗。2003年4月22日,王东明伙同被告人张应找到重庆合川市小沔派出所,在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罗军被迫拿出人民币14万元给王东明以及被告人张应了结此事。经法医检验鉴定:罗军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辩护人认为: 2002年9月张应受伤住院,大坪医院教授诊断是脑左侧偏瘫,可排除自身病变可能,是外力所致。几年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医师仅根据张应病例记载脑电图正常就结论张应脑左侧偏瘫。但法医鉴定结论不能采信。一个副主任医师资格的法医,有什么资格有什么科学依据推翻教授张应脑左侧偏瘫,可排除自身病变可能,是外力所致的结论。

  罗军将自己的手砍断陷害杨玉华,致杨玉华被公安机关关押63天。罗军伤害张应后,与妻子闹离婚,向一个农村妇女索要16万元巨款。从罗军推倒张应后扬长而去和自己将手砍断陷害杨玉华的事实来看,完全有理由相信罗军离婚时为索要高额费用而威胁前妻将手砍断。控方指控张应等人多次进行威胁,因惧怕被告人王天伦、王东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被迫用刀将自己的手腕砍断,纯属无稽之谈,无中生有。罗军伤害张应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东明、张应在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罗军赔偿张应14万元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当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其行为不敲诈勒索犯罪。

  (二)对指控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起诉书认定:2001年3月15日晚,王东明以及被告人罗强在重庆合川市龙市镇刑警中队外,与何祖荣驾驶的中巴汽车相遇。王东明认为何祖荣驾驶的车辆大灯太亮,便伙同被告人罗强将何祖荣从车上拉下,用棍棒对何祖荣进行殴打。何祖荣的侄儿周勇见状欲上前帮忙,王东明和被告人罗强又对周勇进行殴打。

  辩护人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何祖荣驾驶的车辆大灯停下来仍开灯照着王东明,这完全可能对王东明形成刺激,人体出现不良反映,王东明不满将何祖荣从车上拉下,此间,何祖荣的侄儿周勇见状持刀刺向罗强,这些事实都说明,王东明并非随意殴打他人,而是事出有因,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二,即使本案是有组织的犯罪,这也不是组织领导指挥下或为了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是王东明个人生活中偶然发生。本案没有任何证据且控方也认定不是王天伦组织领导指挥,王天伦至今不知晓。因此,认定组织犯罪不妥,认定王天伦对此负责不当。

  被告王东明指使李德勇、李伟、黎曦等人非法拘禁黄兴广一事,辩护人认为:王东明帮助生猪收购大户宋志宽追债而邀约李德勇、李伟、黎曦以及宋志宽、丁洪坤(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这也是王东明为自己利益。同样,这也不是组织领导指挥下或为了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本案没有任何证据且控方也认定不是王天伦组织领导指挥,王天伦至今不知晓。因此,控方指控为有组织犯罪不妥,认定王天伦对此负责不当。

  (三),对指控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意见

  业主王东明为争夺合川地区的猪源,聚众斗殴,这是王东明为自己利益进行的犯罪。同样,这不是本案指控的以王天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组织指挥下或为了组织利益实施的犯罪。本案没有任何证据且控方也认定不是王天伦组织领导指挥,认定组织犯罪不妥,认定王天伦对此负责不当。被告人王天伦支付人民币1万元给在此次聚众斗殴中受伤的人员进行治疗,是派出所民警要求合川的家乡人王天伦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支持,并不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事后处理。以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状,实在是乱扣帽子。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事实说明,是王东明为争夺合川地区猪源组织指挥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致潘桂生死亡等犯罪活动,王天伦不是组织者、领导者。控方举示的所有证据无一可证明王天伦直接甚至间接组织、策划、指挥、教唆、授意、怂恿、暗示、指使实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四),辩护人对故意伤害潘桂生死亡案的辩护意见, 潘桂生死亡原因完全存在摔伤致死和医院手术医疗事故致死的可能。

  经过法庭调查查明:王东明召集王洪伟、杨玉华等人开会时指示说是教训潘桂生,王洪伟、杨玉华向唐友彬、彭刚传达的也是教训潘桂生,并没有说要打死。唐友彬打前还对彭刚说打轻点。唐友彬、彭刚准备的工具不是直接想打死。打的部位手脚都有伤。打时潘桂生喊打死人。潘桂生从被打的第一现场到公路边,对第一个碰到的陶兴华说是“摔伤”,陶兴华用摩托车将潘桂生带到左勇医生处,医生左勇问时,潘桂生也“摔伤”。彭刚、唐友彬在打潘桂生时,并没有说他们是谁,为什么要打他。潘桂生被打时还喊打死人。可见,潘桂生没有恐惧不敢说出真情的合理理由。从现场情况来看,潘桂生从被打的第一现场到公路边有100多米不平的石板路,上坡下坎,石板坚硬无比且边角丰利。潘桂生被后头部和脚,行动不便,夜间雾大路,极易摔倒,头部倒在石头上形成二次受伤。法医尸体检验载明“右侧的颞顶部有一不规则的粉碎性骨折15*0.2CM和取出的几快碎骨”,潘桂生的此处致命伤,不是彭刚、唐友彬手持的棒打击形成。木棒打击的表皮不可能是不规则。因此,本案潘桂生身前对陶兴华、左勇和妻子陈述摔伤存在可能,且是致命伤。因此,死者潘桂生“摔伤”可能是致死原因的合理怀疑无法完全排除。

  左勇是第一个看潘桂生伤的医生,左勇只看到潘桂生后脑勺的几条口子和右侧眉弓的一条口子,而鉴定结论的图片上右侧眉弓是两条口子,左右双侧骨折,颅骨粉碎性骨折。那么,潘桂生从左勇医生处出来到渭溪医院作手术,多出来的伤是从何而来?且法医鉴定说明这些都是致命伤。其三,法医鉴定时,没有考虑渭溪医院手术是否有误。一个小小的渭溪医院,完全没有条件做头部的大型手术。法医鉴定根本没有考虑这点。因此,潘桂生的死亡原因存在重大合理怀疑,我们要求在收集渭溪医院手术相关资料后,申请对潘桂生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

  杨玉华、王洪伟、唐友彬、彭刚虽有供述,但潘桂生死亡原因完全存在摔伤致死和医院手术医疗事故致死的可能重大合理怀疑无法完全排除,也没有唐友彬、彭刚在现场的脚印、作案工具及指纹仅只有被告人口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本案疑点,至少请法官考虑疑罪从轻,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故意伤害潘桂生是王东明为争夺合川地区猪源,组织指挥实施,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王天伦直接或间接组织、策划、指挥、教唆、授意、怂恿、暗示、指使实施。2003年12月15日发生的事,王天伦天2007年9月才知道,控方在起诉书也确认这一事实。如果本案以王天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那么,王天伦为什么当时不知道,而是三、四年后才知道?这可从反面证明,王天伦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为首者,此事只与王东明有关,与王天伦无关。

  四,关于对王天伦行贿罪的辩护意见

  王天伦是在司法机关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根据第三百九十条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法庭对王天伦的行贿行为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减轻处罚。

  五,关于故意伤害赵品华案的辩护意见

  赵品华被打后向公安第一时间的报案是脸部和腰部被打。覃正垦,韩万银等在现场看到的是打面部,不是眼部。赵品华眼部失明导致重伤的原因法医也没有说明。因此,赵品华眼部重伤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行为所致。但基于人道主义,本辩护人将说服王天伦对赵品华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赔偿事项给予赔偿。

  李沧海虽是座王天伦的顺风车去,但没有证据证明是王天伦安排或指使。赵品华也证实不是王天伦将其打伤。赵品华帮魏元海运猪肉到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没有征得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同意并交费的情况下引发。

  六,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屠宰场依法收取屠宰费,且严重亏损,国家财政补贴4000多万元。王天伦将股权转让上海梅林获取8650万元是合法收入,不应被没收

  《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行收购生猪进行屠宰。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代宰服务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按照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屠宰场依法收取屠宰费。从2009年5月31日重庆市肉类行业协会《重庆市生猪经营环节调研报告》以及公安对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的审计证明,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成立至今是严格按规定收取屠宰费,仍是行业性严重亏损,国家财政补贴4000多万元。2007年,上海梅林收购王天伦股权获取股权转让8650万元,主要是今普公司土地增值。今天普公司成立购买土地200亩,当时5万元/亩,股权转让时50万元/亩。法庭调查中,控方没有证据证明永红公司和今普公司通过犯罪手段敛财的证据和敛财的数量起诉书认定“获取非法利益上亿元”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公安查封冻结王天伦及家人和永红公司、今普公司相关人名下所有动产、不动产和现金,查封冻结王天伦及家人在今普公司的股权,应当解除查封归还王天伦及家人。

  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第(二)项规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其中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组织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经济实力”是指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投入的经费、财物。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进行管理、分配、使用。从本案王天伦及永红公司、今普公司都是政府支持依法成立,而不是为了赌博、组织妇女卖淫、贩卖毒品、走私、抢劫、盗窃等而成立,公司投入和发放给职工工资合法。公司被公安查封冻结的财产都是合法财产。王天伦转让股权获取的8650万元也是合法收入。因此,控方没有指控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济特征和组织特征的任何证据,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判长、审判员: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指示:打黑除恶要依法办案,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对每个案子的性质,不压低也绝不拔高;对团伙涉案人员,不缩小也绝不扩大。副书记张轩指示:政法各部门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重庆市高级法院院长钱锋指示:高院专门强调依法、公正、文明、高效这八字方针,把每一个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张军指示,审理涉黑案件要严格依法,把好质量。为此,本辩护人有理由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经过法庭调查,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指控王天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该是没有一个证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对故意伤害致潘桂生死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以王东明组织在合川实施的强迫交易不承担刑事责任。王天伦对安排王天平、王天秀、李沧海、李晓勇等人在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巡视中,其工作人员打伤他人的行为负责,但因执行政府政策和厂场挂钩协议,其行为不具备强迫交易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王天伦行贿国家工作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系王天伦在司法部门追究前主动交待,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