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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建伟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审辩护词
尚建伟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审辩护词
2012-1-16 17:22| 发布者: szd| 查看: 5170| 评论: 27
摘要: 在尚建伟涉嫌敲诈勒索案一审中,我作为尚建伟的辩护人,惊奇的发现该案立案侦查材料在总体上存在重大缺陷、基本核心事实完全虚假,以此为根据的定性自然也是完全错误的,导致起诉是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尚建伟涉嫌敲诈勒索罪一审辩护词
--取得自己应得款属于行使合法权利不属于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
在尚建伟涉嫌敲诈勒索案一审中,我作为尚建伟的辩护人,惊奇的发现该案立案侦查材料在总体上存在重大缺陷、基本核心事实完全虚假,以此为根据的定性自然也是完全错误的,导致起诉是不具备基本条件的。
另外,开发商在开发同一块土地建设同一个项目时使用两个公司,是法律绝对不允许的,其背后肯定隐藏了一个违法的目的。
因此他们自己当然也就不去报案。但对此公安机关根本不清楚内情,也对这种涉及到比较复杂的土地占用征收的专业性知识不甚了解,于是想当然的认为尚建伟一下子得到了比别人多的款项,又是采取或预备采取阻止施工等手段,这难道还不是敲诈勒索吗?这种认识的一个关键性基础前提是所谓的“受害人”的占地是否合法问题,但公安机关在这个问题上十分草率的只是凭着“受害人”的证词,认为占地施工完全合法。这就是下述的最大缺陷三。
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公诉方居然没有进行调查。
起诉就是根据这样黑白完全颠倒的事实基础进行的,起诉的结论自然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完全错误的。尚建伟的行为是无罪的,他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常权利。尚建伟是受害人,开发商是侵权人。因此,辩护人理所当然的为尚建伟作无罪辩护。
一、尚建伟没有取得他人的财物,30万款属于他自己应得的占地款。尚建伟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征地与非法占地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
征地是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通过支付法定标准的补偿费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而非法占地,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均具有以下特点:
2、本案中开发商对尚建伟土地的占用属于非法占地。
3、尚建伟有权通过协商取得任何数目的款项。
起诉书指控2010年4月20日尚建伟敲诈30万元,但4月23日领取的数万元则属于征地补偿费。
这种认定毫无道理,一则4月23日领取的款项不是征地补偿费,因为根本没有征地;二则两笔款项在性质上没有区别。
事实上,两者都属于占地补偿费性质。
尚建伟取得的补偿费数额比其他被占地户多,这不能成为尚建伟的所得就属于违法的理由。因为占地补偿费就是土地承包人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不同的承包人取得不同标准的补偿费完全正常。我们律师代理农民占地拆迁案件,几乎每个案件都存在这种情况,提出要求的或找律师的就多得一些。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占地拆迁的违法性。开发商为了实现非法占地的目的,只能满足被占地户的要求。如果属于合法征地拆迁,开发商根本没有必要多给谁补偿费。
4、公诉机关以征地补偿费作为标准,认为多出标准的就是违法所得。这种观点是对征地的专业性知识缺乏了解所致,是完全错误的。
尚建伟所在的东街村大部分村民认可了开发商按照征地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是因为开发商和乡政府欺骗村民说土地已经征收,大部分村民误认为是征地。在这一点上,尚建伟才是对的,他一开始就以没有征地手续为由不同意施工占地。
既然没有征地,就不适用征地补偿费标准,30万元也就无所谓多与少了。
5、尚建伟有权阻止施工,或申明要阻止施工。
6、款项的名目不影响款项的性质。
协商过程中或支付款项时,款项不管以何种名目,或者没有名目,都不影响款项属于占地补偿费的性质。生活中当事人在处分民事权利过程中,对于各种事物的名称并没有确切的概念和称谓,有时甚至与法定的称谓不符,这完全是正常的,不能因此就否定其本来的性质。
退一步讲,对于尚建伟而言,即使他的承包地没有被占,但作为村民的他也有权对自己村子的土地被占行使权利。
二、尚建伟没有威胁、要挟的行为。阻止施工是正当的权利。
如上所述,尚建伟对于非法占地有权阻止,这不属于非法的威胁和要挟行为。
公诉人认为尚建伟对于非法占地只能采取诉讼等手段而不能阻止施工,这种观点是明显错误的。公民面对人身或财产的侵犯,均有权进行防卫自救,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刑法等多个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占地问题,国土资源部甚至明确规定,即使已经审批的征地,如果补偿费不到位农民也有权阻止施工。可见对于权利的救济首先是自我防卫。如果有人占有了我们的家,我们首先采取的是直接把他们赶走,而不是去法院控告。
三、尚建伟没有强行索要,也没有必要强行索要。
而对于真正的敲诈勒索行为人,得到财物是其唯一的目的,如果不能得到财物,就什么也没有了。
因此从这个角度也完全可以清楚的看出尚建伟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
综上,尚建伟的行为实际是生活当中每天都在发生的公民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处分行为,与犯罪没有任何的关联。不仅如此,尚建伟是受害者,而公诉机关所认为的“受害人”却是加害者。所以,本案是个认定事实完全虚假,定性完全黑白颠倒的大错案。农民维权本来不容易,土地被非法侵占,农民自己还成了罪犯。这是农民的悲哀,更是地方政权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地方政权把弱势的农民当做罪犯,却对真正侵害农民的罪犯进行“保驾护航”。社会如何稳定?政权如何与群众建立成鱼水关系?
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纠正侦查、公诉机关的错误,做出一个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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