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辩护律师 >

妻子能否以律师身份担任丈夫的辩护人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向南京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起职务侵占案。

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接案后,办案检察官马虹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李某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让马虹感到非常意外的是,李某要委托自己的妻子当辩护人。“他的妻子在一律师事务所工作,是一名执业律师。”马虹说,“办案这么多年来,这种情况我还是头一次遇到。”

“关于辩护人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下列人员辩护:(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马虹告诉记者。

根据以上规定,不管是作为律师,还是近亲属,王某都可以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为李某进行辩护。“而且,律师不同于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后三者如果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而律师则没有回避的规定。”马虹说。

于是,根据李某的要求,马虹联系了李某的妻子王某,并告诉李某要聘其为辩护律师之事。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马虹感到很为难。“王某不但同意为丈夫辩护,而且还提出了会见李某的要求。”马虹说,“作为律师,王某当然可以会见李某,但作为妻子,王某则不能会见李某。”

据介绍,辩护律师一般有以下一些权利:一是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既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也可以经检察机关或者法院同意后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调查取证。二是会见权。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与他们通信;只要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办案机关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安排。三是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卷宗材料。四是出庭辩护权。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律师有权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五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辩护律师有权提出申诉、控告、异议等等。

“但以律师身份进行辩护和以近亲属身份进行辩护,两者在辩护权利上有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担任其他公民辩护人时,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见面和通信、可以查阅案卷,检察官在起诉前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除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当辩护人,如果要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则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许可。”马虹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那么,王某的身份如何界定,是作为律师,还是作为近亲属或两者兼之进行辩护,成为争议的焦点。“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王某应以何种身份参与辩护。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理解,相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妻子的身份应该是第一位的。所以,王某只能以近亲属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对本案进行辩护。”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李爱君说。

“这是一个新问题,法律应该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的想法是,律师为近亲属进行辩护,应当以近亲属的身份出现,而不应该以律师的身份出现。毕竟,作为近亲属与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可能会给办案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孙国祥说。

据了解,目前王某确定以近亲属的身份为李某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