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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合同诈骗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致正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由刘炳安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韦某某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故本案应当适用数额较大这一款,而不是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款,其量刑幅度应为3—10年。故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2、恳请二审法庭以3—10年幅度给被告人量刑时考虑如下从轻情节:
(1) 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
(2) 本案指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A、被告人有无权利对外签订合同并未查清或有争议;B、有无履行能力证据相矛盾。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依法改判。
谢谢!
辩护人: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炳安
20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