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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对涉案未成年人保护缺失(1)

  伴随着媒体不断挖掘跟进,李天一案的大致过程及犯罪细节在受众面前逐渐清晰。新闻报道的篇幅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媒体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过程中不够专业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法律层面的报道产生漏洞

  在该案的报道上,起初是由香港某网站编辑发布此消息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后期各大媒体跟进时,很多是由媒体的娱乐记者前去采访报道。诚然,李天一作为“星二代”的身份的确具有一定的娱乐价值,但作为涉嫌强奸犯罪的未成年人,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理应受法律、伦理及新闻专业标准的严格规范。众所周知,娱乐新闻在各类新闻报道中专业标准可谓最低,难免大肆渲染情绪,挖掘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报道中有不够专业的法律措词出现。

  比如,在某报2月25日的相关报道中写道,“从目前情况看,李某涉嫌强奸罪,同时又有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前科,应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劳教本属行政处罚,不属于刑法所涉及的前科范畴。此外,网络媒体上对案情进展各种推测导致谣言四起:受害人“和解撤诉”“李天一最先奸女不构成轮奸”等虚假消息和错误判断在微博上频频出现,并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载、评论。虽事后有传统媒体、司法机关出来辟谣,但这些混淆视听的信息不断冲击着受众的眼球,早已覆水难收。

  李天一案的有关信息应按法治新闻的标准进行专业报道,这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训练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治观念滞后导致有罪推定出现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新增规定可以视为对媒体新闻报道的规范与限制。比如,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它从源头上保证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遗憾的是,很多媒体从业人员对新刑诉法中有关涉案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变化不清楚,导致报道尺度过宽,使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此外,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在李天一案件的报道中,大量定罪定刑期的预判不绝于耳。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之时,媒体上针对李天一该判几年刑期进行了讨论。类似“李天一最迟下周被批捕”的新闻被大量转载报道,完全排除了不批捕的可能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也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未经司法程序的认定,媒体就报道出此类信息,显然是“有罪推定”的观念使然。

[责任编辑: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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