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青少年犯罪 >

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那些?最根本的原

面对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面对越来越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长期以来整个社会无不对之忧心忡忡,也无不想从根本上遏制住这种愈演愈烈犯罪态势。然而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里的呢?很长时间来很多人都认为,其根本的原因最主要就是在于社会、在于家庭、在于学校。长期以来由于拜金主义泛滥、由于贫富距离拉大、由于家庭教育失当,由于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思想品德教育,再加上一些教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同时也不能正确地进行法制教育,这就不能不使一些青少年走向犯罪。原因确实是这些原因,但这些原因究竟是不是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呢?笔者以为不是的。其所以不是,这是因为犯罪的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存在不存在这个“条件”问题,而是最终能不能对法律 “惧怕”的问题。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部门的腐败、司法部门的不作为或少作为,特别是由于我国现行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制教育背弃了中国传统司法工作和法制教育的有效的做法,盲目效仿外国司法模式,食洋而不化,东施效颦、邯郸学步,这样,自然而然,就不能不使青少年犯罪走向愈演愈烈之势。
是不是这样呢?还是让我们姑且不说司法部门的腐败和不作为或少作为吧,因为“钱能赎罪”,“权能赎罪”,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了。最主要的还是说说我们的法制教育吧。谈到法制教育,这就不能不使人想起曾经的那个时代的法制教育,曾经的那个时代,尽管在政治上它是历史最为动乱的年代,但治安上它却几乎历史上最为社会最为安定的时代,在那个时代,不要说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犯罪鲜见,即使是小偷小摸在不少地方也是微乎其微。其所以微乎其微,固然有当时的政治经济原因,但除了政治经济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这个重要原因是什么?这个重要就是法制教育得法(尽管当时全国上下几乎只有一部法律)!不要说你是大的犯罪,即使是小偷小摸,一旦被发现,那么你会永远背上“小偷”这个名声。小偷小摸是这样,大的犯罪又是如何呢?不仅仅是要被拘留、不仅仅要劳动改造,而且更重要是要进行公开审判!这一公开审判不要紧,从此你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从此你将被唾弃、你将被鄙夷。
然而现在呢?特别是自九十年代以来,我们却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因为要“学习美国”,因为“要同国际接轨”,因为要保护“人权”,于是我们便把过去的十分行之有效的做法便统统仍掉了。不仅仅不要游街,不仅仅不要开公判,而且明明是杀了人、明明是恶贯满盈十恶不赦的罪犯,但在法院判决之前我们却不能说是“罪犯”,而只能说是嫌疑人,不仅不能说是“罪犯”而且还要保护“嫌疑人”名誉,给“嫌疑人”戴上面罩,怕他们丢人、怕他们显眼。以致于不少罪犯在监狱里呆了几年,街坊邻居都不知道他这几年都在哪里。甚至有不少人不以犯罪分子不以犯罪为耻反以犯罪为荣,在社会上公开宣称:“老子刚从监狱出来!”“我是罪犯,我怕谁!”……对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够14周岁不能判刑,不够18周岁不能公开审判。所以现在青少年犯罪会越来越多,所以青少年犯罪会向低龄化、残忍化发展,恐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如何才能从根本上真正制止青少年犯罪,笔者以为,关键的关键还是我们必须借鉴我们传统的有效的做法——不仅要对犯罪分子要判刑,而且更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审判,不仅要对犯罪分子要公开审判,而且还要公开进行巡回审判。不仅对于18岁以上的犯罪分子公开进行巡回审判,而且对于18岁以下的犯罪分子,我们同样也要公开进行巡回审判。这样,也只有这样,青少年犯罪愈演愈烈的态势才能从根本上扼止下来。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应该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呀。不错,我们的的确确应该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究竟应该保护哪部分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应该保护的是那些许许多多善良的不侵犯他人权益的青少年的权益,而不是要保护那些恶意侵犯他人权益的“青少年”的权益。其所以要这样,这是因为法律的精神旨在制止犯罪。如果不能这样,那么犯罪就不能制止。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借用毛泽东同志这句话,我们改变一下可以说:“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许许多多善良百姓的残忍!” 如果我们过度对犯罪分子“保护”,那么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人的权益而不是犯法人员的权益。既然犯罪人员已经犯罪,那么在他们犯罪时就已经失去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退一步讲,就算我们也要保护他们的权益,但真正应该保护是他们的肉体,而不是他们的名誉。因为惩治罪犯不仅要单纯地惩治罪犯,更多地是要教育他人不要再成为罪犯。所以我们必须这样,也只有这社会才能得到安定。想想当年枪毙刘青山、张子善,尽管当时很多人都为刘青山、张子善说情,但毛泽东却执意要枪毙他们。其所以要执意枪毙他们,最根本的是要挽救千千万万个“刘青山”、千千万万个“张子善”不至于枪毙!事实正是如此,正是因为由于枪毙一个刘青山、枪毙了一个张子善,才使得成千上万党员干部才避免了人头落地。这样而事,也许损害了刘青山、张子善的“合法权益”,但又保护了多少个“李青山”“赵青山”的合法权益的呢?——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讲,牺牲一个刘青山、牺牲一个张子善的“合法权益”是值得的,也是十分必须的。看看我们现在的吧,我们倒是保护不少犯罪人“ 合法权益”,可又有多少人却因此走进了监狱呢?所以我们必须这样,也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河清海晏。不要说他们尚且年幼,尽管他们的生理年龄尚且年幼,但他们的心理年龄却已经不年幼了。如果尚且年幼,他们能够去做出那么多令人发指的事情吗?如果尚且年幼,他们能喊出“我还不满14周岁,我怕谁”吗?当然,对他们中的某些人,我们还是要保护的,比如是初犯,比如是被教唆或被肋迫,其自然而然应该另当别论,但如果是惯犯、如果是主犯,且犯罪手段又极其残忍,那么我们就绝对不能对他们再“仁慈”,如果对他们“仁慈”,那么对其他善良的百姓来说我们就是犯罪。所以我们不能对犯罪分子“仁慈”,只有借鉴传统的有效的做法,那么整个社会才能真正河清海晏,人民才能真正安居乐业。
也许有人会说,如此这般,别人不会对我们说三道四吗?我们害怕别人说三道四吗?我们能够不惮于建设有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我们又何惮于建立建立适合自己本国的国情的有中国特色法制教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