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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山律师。辩护效果:改变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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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辩护词--张水山律师。 辩护效果:改变定性--判缓 (2010-07-23 12:36:18)
标签: 张水山律师实务 分类: 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本案我提交的《无罪证据目录》3页,无罪证据17组,我会见了被告人多次,我调查了多名证人,调取了很多份书面证据,我的无罪辩护词8页,我的无罪理由之一就是吴志强不具备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第292条、第384条的规定,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这两种身份吴志强均不具备。吴志强不是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吴志强不是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吴志强不是在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吴志强并没有接受任何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吴志强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最后涧西法院仅采纳了我的主体方面的辩护意见,改变了定性,由检察院起诉的挪用公款罪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判三缓三,当事人及其家属感觉满意,判后即获得了自由,不愿意再上诉,我也没法继续我的无罪辩护,无法彻底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了,但我认为,吴志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属于改制过程中为了规避债务对新纪元股东的身份进行隐名,对其股金、股份虚拟挂名到自然人股东名下的违法违纪行为。
辩护人:张水山
2006年1月15日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吴志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吴志强被诉挪用公款罪一案吴志强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在押的被告人吴志强,查阅并复制了全部卷宗材料,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刚才经过法庭调查,又听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威特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性质是名为个体,实为法人股东与个体股东混合所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两份营业执照可以为证。【见证据(1)、(2)】
(一) 新纪元公司是威特斯公司的“隐名”股东,出资额为25.4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4.67%。
新纪元公司投资25.4万元和新纪元职工投资4.6万元共同成立了威特斯公司,鉴于新纪元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了规避债务,被迫作“隐名股东”,而将其股金和股份虚拟在自然人股东身上。
新纪元公司资不抵债、债台高筑,公司办公室、帐号、财务账本三天两头遭法院查封,无论是干部还是职工,每月仅有300元的生活费,在此前提下,公司中层以上领导按照上级集团领导的改制要求,集体研究成立威特斯公司,给企业找条出路,给职工找碗饭吃,鉴于公司长期效益不好,职工无钱可投,公司才决定中层以上必须集资入股,职工个人入股自愿,由于靠职工集资根本注册不了公司,公司领导才集体研究由公司自然人股东和新纪元法人股东共同组建威特斯公司,由于新纪元外欠款太多,公司领导才集体决定新纪元只能作“隐名股东”,将新纪元的投资款虚拟到自然人股东上,以防止法院因查封新纪元的款而牵涉到威特斯公司,影响威特斯公司的经营。
(二) 威特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为8人(其中高文峰为“隐名股东”,候小强为其挂名股东),另有隐名股东3人,共11人,投资总额为4.6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5.33%。
新纪元公司的11个自然人出资成为了威特斯公司的股东,他们的出资额分别是吴志强6000元,赵哲、林国平、高文峰各5000元,刘延召、陈钢、王彩华、尚建灵各4000元,白锦娟、王孟、王海峰各3000元, 共计46000元。注册时高文峰的股东身份由候小强挂名,高文峰为隐名股东,白锦娟、王孟、王海峰投资的9000元用于了注册威特斯公司,却没有在章程中显示其为股东身份,显然属于隐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