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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技巧

九、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辩护问题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急性传染病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等特定人员进行毒品犯罪活动。

在实践中,律师如果接受委托为这些特定人员进行辩护,应该多和办案单位沟通,依法辩护,根据最高法的精神,对于被利用、被诱骗参与毒品犯罪的特定人员,可以从宽处理。

同时,要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对于因特殊情况可依法不予羁押的,要向办案单位积极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判刑之后,可以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以上仅仅是本律师办案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同时也引用一些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详细阐述。对于具体的案件,仅具有借鉴或指导意义。对于个案,本律师的一向观点是,没有完全雷同的个案。因此,对于个案的探讨,最好是在律师介入并进行会见、阅卷之后,才能评判一个案件的走向,才能制定合适的辩护方案,才能客观地收集或向办案单位提供有力的证据或线索。

作者:余祖舜律师(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18603021972)

注:余律师原创文章,转载时需注明本律师的署名(含工作单位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