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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讲座(陈卫东)
今天上午,陈卫东教授应惠州市律师协会的邀请,在惠州市涛景国际高尔夫度假村三楼会议室给惠州市律师和实习律师讲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陈卫东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唯一全程参与的法律专家,惠州市律师协会试图通过这次讲座向全市律师展示该法修改背后的一些故事,从而了解到“体制内”的一些资讯。
陈教授首先向大家讲述了“立法目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立法目的”是根据法律自身规律,我国“立法目的”一般都是“政治任务”,即需要解决政治领导人任期内一些政治焦点问题,从而符合政治报告中提出的“司法改革”要求。如果说其他国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因为原来法律无法应对新的法律实践,那么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则是因为从政治上讲这些法律需要制定或修改,从而满足政治需要。如果政治家象法律人一样思考,那么政治任务也就是法律任务,但政治家的思维往往与法律人大相径庭。
陈讲授讲授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地 9个方面:
1、“人权入法”——这是新中国63年来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符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要求。“人权入法”主要是尊重国际惯例并缓解政治压力,虽然实际上并不能改变中国的“权大于法”现状,但毕竟向世人展示了这个国家决心接受“保护人权”的普世价值,从而具有政治意义。
2、“中院管辖”——新的《刑事诉讼法》将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的案件列入中级法院管辖。法院管辖级别的提升,一方面体现的是法律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与国际接轨”。恐怖案件、无期案件在西方国家都属于严重案件,如果基层管辖就意味着可能会被“内部处理”,而中级管辖则引入省级法院监督,从一定程度上遏制非法操作。
3、“委托辩护”——新的《刑事诉讼法》授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辩护,而且一般案件可以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会见被羁押人员。陈教授补充说,曾以公安部监督员身份向公安部询问过明年元旦后是否全国拘留所律师会见不再需要批准,公安部明确回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律无需批准。陈教授表示,如果公安机关继续阻挠律师会见,那么他将推动将拘留所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全场律师报以热泪掌声。
4、“律师调查”——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并且可以申请检察院或法院调取重要证据。律师调查取证可能受到“刑法306条款”影响,陈教授说他主张律师涉嫌伪证罪应当在所代理案件终结后处理,但是公安部坚持及时立案侦查,妥协的结果是原办案机关全体回避由其他办案机关立案侦查。这说明律师调查取证依旧存在重大风险。不追究办案机关“伪证罪”仅仅追究律师“伪证罪”显然有失公平,而且律师代理案件未终结即立案侦查律师伪证罪,既不能根据代理案件查明律师是否伪证的事实,又会损害原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利益。
5、“权利救济”——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有义务受理并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该条文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扩大到保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检察院要从传统意义上公诉机关恢复为正常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不仅是思维观念的转变更是工作方法的转变。
6、“证据平等”——新的《刑事诉讼法》将物证和书证分开,并将鉴定结论降格为鉴定意见,从而体现了“证据平等”原则,即任何证据都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裁决依据。无论是司法鉴定结论还是专家鉴定结论,都仅仅是一种鉴定意见,并不当然作为权威证据被采信,而是需要经过庭审质证。
7、“证据充分”——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从而排除了非法证据。这次明确提出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从而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单一指向性,这相对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显然是更加严格。一种证据必须合法采取、经过质证、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够被采信。
8、“证据排除”——新的《刑事诉讼法》肯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即庭审之前控辩双方应当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避免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程序。本规定直接源于“小河审判”,从而避免审判庭直接接入程序审查,失去中立地位和权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