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敲诈勒索罪 >

【刑法274条 敲诈勒索罪广州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

补充说明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真心真情律师团队林锡明133 800 23817 133 800 23845 133 3286 8430 办公室电话 020 8765 0797 传真020 8769 6907
我们的理念:崇德尚法 真心真情
我们的原则:真心真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我们相信,我们毎接触一个案子,这个世界就多一个真心真情的故事!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