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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李金环 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洛阳律师李金环  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案情简介:

    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熊某担任中铁某局四处有限公司土建一公司的经理,2005年4月因涉嫌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经某检察院批准,因涉嫌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逮捕。

   熊某的家人在起诉、审判阶段委托了洛阳律师李金环为其进行辩护。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熊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熊某不是擅自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其行为只是履行职责。

    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本案中,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被告人熊某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土建一公司经理兼襄渝Ⅱ线宝石山隧道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与他人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造成严重损失。经鉴定,在被告人熊某与何小君等七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过程中,没有履行合同评审程序、对合同单价未进行价格分析,严重不负责导致工程损失2191783.65元。”根据案卷材料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熊某是在2006年8月到宝石山工地任经理,当时宝石山工地全面停工,处于瘫痪状态。为了赶工期,恢复生产,熊某到任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四处有限公司的领导郑玉欣总经理、林声波副总、王群选总工、杨跃俊书记等领导当时也在宝石山工地上蹲点,熊某与何小君等七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都向郑玉欣和林声波等领导汇报,经他们同意。且土建一公司的计合部每个季度都将所签的合同向四处的合同部汇报和备案。故熊某的行为不是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根据笔录41页土建一公司的原党支部书记伍方军口供:“在我任经理之前公司没有合同评审小组,也没有开过合同评审会议,我也没有参加过此类会议”。笔录48页土建一公司的计合部部长甘小江口供:“四处一公司从来没有设过合同评审小组,也没有类似的合同评审机构”。伍方军是2005年10月到2007年11月任土建一公司的党支部书记;甘小江是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任土建一公司的计合部部长。由此证明,从2005年9月土建一公司成立至2007年9月被告人熊某被停职,土建一公司一直就没有合同评审小组。熊某所签的内部承包合同没有经过评审合情合理,不能因为合同没有经过评审,就说造成的亏损由熊某承担。根据笔录47页甘小江的口供:“2005年8月份我到中隧集团四处土建一公司任计合部部长,负责计合部的全面工作,作为计合部部长,我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项目部合同的审核、上报、谈判工作、负责合同单价的分劈、分析和审核,负责工程验工,竣工计算等公司规定的计合部长所具有的职责。”由此可以证明,合同的审核、上报、谈判、合同单价的分劈、分析和审核,负责工程验工、竣工计算都是计合部部长的职责。熊某所签的合同都是经过计合部拟好合同后,经过所有领导同意,熊某才签字的,熊某只是作为土建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了签字手续。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导致工程损失人民币2191783.65元,其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不合理,显失公平,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请法庭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