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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办户口的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免予刑事处罚

滥用职权办户口的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免予刑事处罚

2011-12-26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在1995年担任抚松县兴隆乡副乡长期间(主管政法工作),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原抚松县兴隆乡公安派出所合同制民警蒋某,为无户籍证明的“李祥”(系涉嫌故意杀人在逃的被告人赵某化名)一家4口人办理了虚假户口手续。2000年1月22日,被告人岳某再次指使蒋某开出了“李祥”一家4口人的虚假户口迁移证。2005年5月27日,赵某用虚假户口迁移证以“李祥”的名字在山东省日照市落户,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潜逃期间取得了合法身份。

抚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利用其担任抚松县兴隆乡副乡长主管政法工作的职务之便,违反法律授权的宗旨,指使他人为无任何证明的人办理虚假户籍证明及户口迁移证,致使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期间取得了合法的身份,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岳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岳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岳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系偶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该案事实相符,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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