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杨兴培二审的辩护词五
三、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孙水荣构成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判决书将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与贪污罪相关联,通过我们上述的辩护意见,可以肯定根本不存在孙水荣等人截留1215174元和私分620000元募捐款的事实,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损失510000元募捐款的事实。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贪污罪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也就当然不能成立。
第二、一审判决书认定,孙水荣超越职权划款5万元给镇工会的行为,也属滥用职权,遭受的损失5万元与截留救灾捐款造成的损失51万元应一并定滥用职权罪处罚。这里就涉及到捐款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捐款的钱款在捐出之前属于原财产所有人的,一旦捐出之后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归受捐人所有。形式上组织募捐的单位与个人仅仅是捐款的临时保管人。织里镇组织的抗震募捐是以镇为单位上报的,镇总工会当然也是织里镇下属单位。根据织里镇工会主席龚新霞(2010年2月1日)询问笔录:“根据镇里的部署,钱的进出都统一到民政负责的这一边了,我们镇工会就退出了捐款活动。灾区总工会主席陈家荣打电话给我后,我就打电话给孙水荣,跟他讲:‘区总工会要求较特殊会员费5万元,我已经都发动过了,都捐到你那儿去了,你能不能化5万元给我?’孙水荣同意后,我就叫姚玲芬到吴丽英那里去拿钞票的。” 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一个锅里的大碗与小碗的关系,而这些捐款最终都汇总后寄往汶川灾区的,五万元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始终不变,那有什么损失可言呢?谁损失了?也是根据龚新霞的证词证明,这笔捐款由姚玲芬分两次划给了区总工会,对此吴兴区总工会出纳叶萌也已出具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收据都已提供给了检察院。更何况当时整个吴兴区的各乡镇都是这样操作的。检察院何能再以滥用职权罪起诉,一审法院何能再以滥用职权罪认定,这实在是毫无任何道理可言。
第三、退一万步说,一审判决认定孙水荣因贪污而导致510000元募捐款的损失,这是一个因贪赃而违法失职的行为,刑法规定这是一个从一从重的处罚现象,不发生另成立滥用职权罪的问题。而现在损失510000元募捐款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后,即使转划的5万元捐款看成是所谓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直接损失”,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的要求,滥用职权只有在直接损失超过十万元的条件下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已如前面所述这里根本没有发生什么损失的问题,由此可以认为,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错得很离奇,离法律规定很远。二审法院无论如何也得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