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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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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研究 (2009-07-10 20:52:07)

标签: 杂谈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研究

 

一、合同诈骗罪的由来

诈骗犯罪由来已久,源远流长。无论是《唐律》还是《大明律》,都对诈骗犯罪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家对诈骗活动进行严历的打击,加之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模式,经济关系简单,生产、生活资料实行统调统提,统购统销的模式,商品经济一度遭否定。所以,诈骗犯罪在侵犯财产罪中所占比例一直较小,表现形式较为单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经济犯罪亦在不断地增多,一些不法分子钻改革、开放的空子,乘经济交往活跃、繁荣、复杂,相关机制尚不健全,立法还不完善之机,大肆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并呈现岀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在我国修订前的《刑法》及单行刑事法规中均无合同诈骗罪之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按照诈骗罪定罪处刑。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中的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作为经济交往重要手段的合同,是连接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转。但在商品经济大发展的形势下,利用签订合同诈骗财物,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类诈骗案件手段狡猾,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合同欺诈行为逐年上升,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序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市场交易秩序,引发关联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给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不可估量的损失,不仅破坏和干扰了市场秩序,还严重挫伤了合法企业正常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因此,严格签订、履行合同是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

增设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种犯罪的客观需要,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虽然都是诈骗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共性,但两者在构成特征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合同诈骗犯罪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侵犯合同管理制度。鉴于实践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比较严重的现状,其某些特征又不同于普通诈骗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二百二十四条增设了合同诈骗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表现,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认真学习,准确运用,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活动,搞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推动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

1.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合同诈骗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从而剥夺了权利人对其财产行使上享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直接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关系。同时犯罪分子采取此种犯罪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法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和规则,阻挠了合同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同时也挫伤了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现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剥离出来,其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所以,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另一个客体则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另一个客体不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而是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我认为此观点不妥。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并不只有合同诈骗一种方式,也有许多其它违法行为都可以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影响,但却不是合同诈骗行为。因此,合同诈骗行为并不能含盖所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说合同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准确的。那么对于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两个客体哪一个为主,哪一个为次呢?我认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当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对合同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