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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认定及容留卖淫案例

容留卖淫罪认定及容留卖淫案例

  核心内容:如何认定容留卖淫罪?容留妇女卖淫罪要有那几个条件?光有女方的供词,没有嫖客的供词行吗?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没有其他证据的话很难定罪。另外,本文为您介绍一个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例。法律快车小编一一为您解析。

  问:容留妇女卖淫罪要有那几个条件?光有女方的供词,没有嫖客的供词行吗?

  答: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 没有其他证据的话很难定罪。

  容留妇女卖淫罪一案例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外号“老么”,女,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塘镇扶珂村老屋组。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08年6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娄底市第二看守所。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C)娄星刑初字第 36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租用娄底市洞新大市场8栋一处住房,先后容留谭连某、邓某、刘某某、谭军某等9 人卖淫,从中收取非法所得8000余元。其中2008年元月16日至26日期间,邓某经被告人刘某介绍或者容留其卖淫达19人次。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帐本等书证;2、证人邓某、毛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以“没有获利,没有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2007年7月,刘某租用谢永松位于娄底市洞新大市场8栋1号门面及负1楼和2楼住房开办了一个无证招待所,从招待所开办至2008年2月20日,先后容留谭连某、邓某、刘某某、谭军某等9人卖淫,从中收取非法所得8000余元。其中2008年1月16日至26日期间,邓某经被告人刘某介绍或者容留,共卖淫达19人次,被告人刘某从中获利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到案经过;

  2、证人邓某、毛某某、谢永松、邓海兴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事实;

  3、证人刘有堂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家境贫困,在娄底市洞新市场租房谋生;

  4、被告人刘某提交的帐本,证明被告人刘某容留、介绍卖淫的人员、卖淫次数、收益情况;

  5、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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