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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

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

作者:王鹍祥编辑:凌月仙仙

目  录
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
一、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2、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问题
二、贪污罪的对象问题
1、问题的提出
2、支持上述论点的理由

论文摘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在贪污罪的主体问题方面的人定应当根据我国的宪法、司法实践以及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作出准确界定,然后才能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确认定。对于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国有公司、委派的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界定问题,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关键在于把握是否有委托公务的存在以及对委托的理解;在认定贪污的对象公共财产问题应确立只要有公有资产的混合体经济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的观点。

关键词:贪污罪      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共财产


一、 贪污罪的主体问题
根据刑法第382条以及第93条之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这样几种类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这里又包括三种类型: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从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主体具有二个基本特征:①贪污罪主体所属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家或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上述国家(或国有)单位委托或派出的人员。②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从事劳务的人员。只是同时具备上诉二个条件,才可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虽然法律对此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认定这几类贪污罪主体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所谓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对于国家机关得认定,直接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虽然在宪法中并没有对国家机关以准确定义,但是我们完全应当结合我国的宪法、司法实践以及实际情况,作实事求是的认定。本人认为,国家机关应当包括:国家各级权利机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部分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如国务院直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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