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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在刑法上的界定的国内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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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规定:

    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据此,贪污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二: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贪污罪::
    1. 德国刑法对贪污罪(侵占罪) 的规定。德国刑法第246 条规定了侵占罪的定义是“, 非法剥夺已在自己占有或保管之下的他人财物”。德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最基本形态,除此之外就是盗窃罪,其他各罪都是在侵占罪的基础上增加某一种或几种因素构成的。如盗窃罪加入了侵犯他人占有权的因素,抢劫罪加入了暴力因素。当然,也有人不同意盗窃罪是侵占罪的派生之罪,因为侵占罪有违背他人信托的问题,而盗窃罪与背信无关。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支持越权行为说,重视违反“信赖”关系,含有行为无价值的成分 。
    2. 日本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日本刑法与德国刑法一样,只规定了侵占罪。日本刑法第三十八章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有三项,第252 条规定的前两项是: (1) 侵占自己占有之他人之物者,处5 年以下惩役(单纯侵占) ; (2) 虽属自己之物,在公署命令保管的情况下,而侵占之者,与前项相同。这是业务上侵占罪。通常这两种侵占罪被称为侵占委托物罪,侵占委托物罪是基于财物的委托,破坏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这两种犯罪就是大陆法系的“贪污罪”。
    3. 意大利刑法对贪污罪的规定。意大利刑法中的贪污罪被有的学者称为“监守自盗罪”,指公务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法侵占因职务或公务所持有的款项或其他动产物品,或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窃取的犯罪。本罪归属于公务人员侵犯公共行政罪(即渎职罪中) ,其主要特征如下:犯罪的主体为公务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法侵占或窃取自己所持有的财物,其行为必须是基于职务关系而形成;犯罪对象是动产物品,不包括不动产,可以是金钱;主观上必须由故意才能构成。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犯第一种类型的贪污罪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徒刑,并科4 万里拉以上罚金;犯第二种类型的贪污罪处3 年以上8 年以下徒刑并科4 万里拉以上罚金。犯前两款罪的,应同时宣告剥夺公权。犯第三款贪污罪的处6 个月以上3 年以下徒刑,并科2 万以上40 万里拉以下罚金。

    这些就是 我国和其他大陆法系有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关于界定可以根据规定中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处罚方面分析。

    希望对你有用

    追问:

    你好还有吗能再详细点吗?

    谢谢

    回答:

    好的

    在主体这一方面:我国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公共国有财产的人员。德国和日本刑法上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从事业务或公务的身份。意大利的刑法规定的是公务员或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点上看,大同小异,但是我国的规定更加具体)

    在客体方面:我国主要指的是公共财物或者国有财产。而德国则规定的是他人财物,日本规定的是侵占自己占有之他人之物者同时也规定 虽属自己之物,在公署命令保管的情况下,而侵占之者,与前项相同(也就是存在两种情况。意大利刑法规定客体是动产物品,不包括不动产,可以是金钱。(我国的规定包括了动产、不动产,并且是公共国有的财产,而其他国家则没有规定是否是公共财产和国有财产。)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为之

    客观方面,我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日本法和德国法规定的是 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产,意大利的则规定基于职务关系而形成的侵占。

    并且,在这四国中,只有我国和意大利有具体的规定“贪污罪”,而日本,德国就将“贪污罪”并入了侵占罪中,列属于职务侵占的范畴,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但是法律规则已经融入其中。

    同时还有在处罚的方式和量刑上也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