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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辩护律师】容留他人吸毒罪解析

 【成都辩护律师】前言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毒品犯罪中属于常见罪名,把握的要点是立案追诉标准的变化。 

  一、【概念】

  本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立案追诉标准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对追诉标准做了重大修改,归纳概括:“三人”、“两次”、“再犯”、“牟利”、“容留未成年人”、“后果严重”(记忆:为牟利一而再再三,三番两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后果很严重)

  三、【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是指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近年来,一些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不断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是否实施《刑法》第354条所定之行为。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界限。主要区别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容留他人吸毒在客观方面是为自愿吸毒者提供场所的行为;后者则是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四、【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自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斧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4.目的:(1)获取非法利润;(2)牟利;(3)营利。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行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