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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盗窃罪认定标准提至2000元

华商网-华商晨报4月9日报道 葫芦岛市的张力(化名)盗窃了价值1400元的财物,被关在看守所等待法院判决。

然而张力没想到他却在2月28日这天被检察院宣布不起诉了。

最后,张力才知道是因为我省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上调,由1000元以上提高到2000元以上。

标准提高是因为

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

昨日,葫芦岛市连山公安分局的张姓警官介绍:“盗窃罪起线标准的提高是在今年2月24日开始的。”

记者在张姓警官处见到了这份名为《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该文件是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

“原来1000元算犯罪的盗窃数额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现在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应该适当提高标准。”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姓法官介绍,“2009年的工资收入已经是1998年的四五倍,同样盗窃1000元,1998年和2010年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而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主要就是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所以提高盗窃数额认定标准为2000元是必然的。”

“除了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三种情况之外,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不再按照犯罪处理。”张警官说。

一批盗窃不满2000元者

已被警方行政处理

《通知》规定,未办结的刑事案件,可以作行政处理、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分。张警官介绍:“这就意味着,凡是在这个通知之前抓获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只要还没有被法院终审判决,就一律按照新标准处理,不满2000元的,不再判刑。”

记者了解到,有一名被告人盗窃5.5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名被告人上诉之后,按照新标准,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重新量刑。目前,已有一批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人被警方作行政处理。

张警官告诉记者,对于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将被劳动教养。

有市民担心

可能不利于打击犯罪

昨日,在葫芦岛市工作的张先生表示,1998年的1000元钱,差不多相当于俩月工资,被盗很心疼。现在的1000元钱只相当于半月工资,所以将盗窃罪数额标准提高可以理解。

葫芦岛市连山区的李女士却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偷2000元才判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偷得更来劲儿,不利于打击犯罪呢?”

司法解释

我省为何可自行调整?

最高法曾出台解释:

各地可在规定幅度内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提到,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

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华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