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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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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律师提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影响量刑标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以朋友、同志之间的介绍嫖娼也可构成本罪。

   

      第一类: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第二类:【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从轻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昆山律师建议,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应在刑事讯问、拘留、逮捕、审批等各个阶段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求助,聘请辩护律师,寻求减轻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