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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中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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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中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09-10-31 23:56:42)

标签: 钓鱼执法 杂谈

    经过舆论的不懈声讨,上海“钓鱼执法”总算取得了初步的胜利。但是,离真相大白还远得很呢。知名网络人士十年砍柴发出呼吁:《》。郝劲松更是向上海市公安局发出举报信,要求查处上海"钓鱼执法"背后有组织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权力使人傲慢,也容易让人缺心眼。闵行法院的黄江法官就是句话的例证。他的傲慢让张晖决心将行政诉讼进行到底。看来,这次大家决心不让有关部门重复“坏事变好事”老套路。

根据现在从媒体披露的情况,一线的交通执法人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而分管交通执法的相关领导则涉嫌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规定,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

一线交通执法人员,明知钓鱼执法没有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对国家机关而言,不适用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会导致“诬良为娼”,但仍与钓钩相钩结(这从相关部门招聘钓钩的报导得到证实),滥用手中的职权,肆意损害人民的益。1025日,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公布了“2009年第三季度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其中,上海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成为排行榜上十大“舆情热点事件”中最有损政府公信力的事件。“钓鱼执法”带来多么恶劣的政治影响。

要说一线执法人员因主观上故意钓鱼执法而构成滥用职权罪。有关分管领导可能以不负责具体事务,对一线情况不知为由而丢卒保车。但试试想,如果钓鱼执法一、两起,领导称不知尚有可能。但涉及罚款金额几千万,涉及被害者近万人,领导对下属执法情况不知,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确实不知,没有履行执法监督检查义务,几年也不调阅一本执法卷宗,尸位素餐,占着坑却不拉屎,这构成玩忽职守罪。另一种情况是明知下属“钓鱼执法”,与下属共谋,这构成滥用职权罪。

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是检察机关调查的范围。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上海市检方尚未介入调查,可能有关方面还没有考虑“钓鱼执法”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问题。

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钓鱼执法”的根源在于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把重点放在“钓钩”的有组织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身上,抛出几个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钓钩,不能挽救政府公信力。

 

 

附法律条款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