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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刑事辩护律师黄义华撰写的抢劫罪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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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刑事辩护律师黄义华撰写的抢劫罪无罪辩护词 (2010-06-12 08:36:43)

标签: 黄义华 湘潭市 抢劫罪 共同犯罪 行为 分类: 刑事辩护代理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黄义华律师维权热线:13257494948,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湖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进行了严密分析,现根据本案的相关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本辩护人认为XX不构成抢劫罪,其抢夺罪具备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其他酌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谨供合议庭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XX的抢夺行为没有对受害人人身权利造成现实侵害,在人身权利领域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认定XX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定性错误。

1、被告人XX的行为不具备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1)被告人XX的行为不具备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刑法分则中关于抢劫罪情形之一是准抢劫罪,具体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行为。其行为结构实际上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一个抢夺行为的结合。这种预备性质的行为,实质上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有关刀具管制的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的存在,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XX所参与的几起抢夺犯罪当中,没有一起属于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情况。

(2)被告人XX的行为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刑法分则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具体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行为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先行的抢夺行为和后续的暴力性行为的结合。其中的暴力行为,一般来说是抢劫的手段行为。而在本案中,被告人XX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行为,其行为虽然符合抢夺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必备情形之一,但由于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就失去了构成转化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其它法定条件。一是XX没有使用暴力,可以根据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构成抢劫罪所记载的得到证实:“被告人XX伙同被告人XX、XX骑摩托车窜至湘潭市河东大道汽车城,见被害人XX骑电动车行驶在汽车城对面非机动车道上,遂飞车抢夺XX放置在电动车踏板上的黑色挎包,因XX抓住包不放手,三人骑摩托车将其拖行约10米。见XX仍不放手,被告人XX动手打XX的手欲迫使其放手,未果,三人遂弃包逃离现场。”二是大量的证据已经表明,被告人也没有在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毁灭罪证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3)被告人XX的行为也不是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是指抢夺女性耳环时撕裂被害人耳朵;飞车抢夺他人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等情况。也就是说,抢夺行为伴随的暴力程度必须比较明显,其行为性质才可能构成抢劫,而受害人XX仅仅构成轻微伤,因此达不到构成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明显程度,行为人的行为也就不符合构成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行为。

 

2、被告人XX的行为不符合构成抢劫罪的客体要件。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是双重的,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两者缺一不可,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抢劫罪的双重客体中,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但公民人身权利对抢劫罪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的影响,抢劫罪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还侵犯人身权利,甚至严重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等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正因如此,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相比,本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由于抢劫罪犯罪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行为对象具有二元性,一类与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权利)相对应;另一类与非主要客体(公民人身权利)相对应。本案中,被告人XX的行为侵犯了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权益没有疑义,但没有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因为“飞车抢夺”行为的力所作用的行为对象是物而非作用于人,因此不存在侵犯人身权利一说。在本案中,根据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潭)公(刑)鉴(法)字[2009]1574号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被害人XX受损伤评定为较重程度的轻微损伤,在刑法的严格意义上而言,轻微损伤还不能构成抢劫罪客体中所指的侵害人身权利,理由在于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当抢劫罪情节或者后果严重,对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的伤害,即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时,它所侵犯的客体才能体现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才能表现在侵犯人身权利方面,因此,被告人XX的行为不符合构成抢劫罪所要求的客体要件,充其量只能构成抢夺罪,还达不到构成抢劫罪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