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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三姐妹”碎尸案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图

    兰新诚自首情节和怀疑精神疾病上诉理由不予认定

南宁市“三姐妹”碎尸案终审判决。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南宁市“三姐妹”碎尸案进行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兰新诚的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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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兰新诚和被害人家属分别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上诉人兰新诚预谋强奸居住在其对面南宁市某小区703号房的覃某,分别购买和准备了羊角锤、催泪喷雾剂等工具伺机作案。同月10日20时许,被害人覃某、覃某平回到703号房后,兰新诚到一楼电表箱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某下楼查看之机,潜入703号房内对覃某平喷射催泪喷雾剂遭到反抗,便持刀捅伤覃某平捆绑后推至卫生间。后来其又用同样的方法将合闸上楼的覃某捅伤拉至厨房。

    21时许,兰新诚又将来到703号房的覃某梅持刀捆绑挟持至卫生间。因唯恐罪行败露,兰新诚将三姐妹全部杀害,并移尸到自己居住的709号房肢解覃氏三姐妹抛尸至南宁市一山上。4月25日,兰新诚被抓获归案。

    广西高院根据兰新诚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和怀疑其存在精神方面的疾病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增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项目和数额不予采纳,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1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