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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被控交通肇事罪的质证和辩护

作者:  时间:2012-06-20  浏览量 0  评论      

乐XX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

质证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一一质证,综合质证如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质证意见(认定书违法)

1、构成共同侵权的一个交通事故,却人为地把它分解成两个交通事故,不符合法律规定;

2、缺少伤者在交通事故现场的位置,这关系到乐XX车辆碾压与死者身上伤的形成关系;

(货车的痕迹检验)

这证明舒XX在十分钟后才报警,这么长的时间里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乐XX是3点多经过事故路段——舒海燕的问话笔录可以证明“报警过程中,看见一辆尾随的面包车碾压行人的身体)。

1、2012年2月04日2:50分发生交通事故;

3、我车右后视镜撞行人头部。

4、40km/h虚假(第二车道);

5、(右起第二车道、人行道、10米、鸣笛)1米的时候突然横穿马路的质疑,自杀?还是虚假陈述?

  车辆有晃动,不知道压倒什么。与被告人陈述一致。

 

                                       陈立中

 

 

 

 

乐XX被控交通肇事罪一案

辩护提纲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贵院依法审理乐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感谢你们的认真负责和依法办案的辛苦。我作为乐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乐XX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其前提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过失),其后是故意逃离现场目的是逃避责任(包括可能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法律设置交通肇事逃逸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主要也就是逃逸行为是有主观故意(当然也考虑到逃逸会加大受害人的损伤),其恶性大于普通的交通事故。

而本案中,乐XX路过事发地段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不知道碾压的是人),主观上对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认知,那么在没有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前提下,其离开现场的行为就没有“逃离现场逃避责任”的故意。

是否构成逃逸,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不能说乐XX客观上离开了现场,就构成逃逸。主观上是否有逃逸的故意,是构成的必要条件。从本案目前的证据来看,乐XX没有逃逸的故意。我们可以从以下客观事实还原当时他的心理状态:

2、时间:当时是凌晨3点,铁路桥下前不着村后不着店,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的情况下,不下车查看符合当时的心理状况;

3、旁证:被告人的供述和同车人王宁的证言是一致的,即不知道碾压了什么,只是左前轮有颠簸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