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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管理办法

临洮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律师会见,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留存以上文件和律师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嫌疑人,侦查机关已经事先书面通知看守所的,看守所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许可会见的证明。

    3、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会见证明。

    4、律师会见手续齐全的,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会见。因办案机关正在讯问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安排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原因,并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安全监控,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监听。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