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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欠条起诉要钱不构成诈骗罪

伪造欠条起诉要钱 不构成诈骗罪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  武云亭

 

【案例】

近日,曹妃甸朋友来电咨询,他人伪造欠条起诉到法院要钱,是否可以按照犯罪报案,追究其构成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答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其骗取的突出特点是,让受害人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伪造欠条起诉到法院要钱这种情况,首先遭到受害人抵制,不会“自愿”交出财物,例如本案。因此,即使具备诈骗罪的其他全部条件,仍然因不具备这一点而不构成犯罪。

但是,这并不是说该行为并不违法。这种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在其得到确认后,可由人民法院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追究;其伪造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妨害印章管理的,按其他犯罪追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10月24日

 

《关于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该答复在起草过程中已征求了我室意见。你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

                                                         20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