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诈骗罪 >
骗取多少钱构成合同诈骗罪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骗取多少钱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0-07-12 20:54:33)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办理的大量的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看守所会见、办理取保候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上海王律师:手机:13681960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
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
2004年至2009年间,葛昌良、郑敏以许诺支付年10%的保险回报为诱饵,使用伪造的保险公司《保险单》,以保险公司名义先后同十四名被害人签订保险合同,共骗得1517万元用于股票、股指期货买卖、支付到期回报、赌博及个人消费等。共造成上述被害人高达1100余万元损失。日前,两人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14年及11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在郑敏的介绍下,葛昌良认识了王经理。郑敏和葛昌良一起向王经理推荐了一种年回报为10%的保险理财产品。从2004年下半年起,直到2009年的近5年间,王经理共投资295万元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期间王经理收到67万元的投资回报,但最终没能收回295万元投资本金。葛昌良、郑敏均曾从王经理处收取投资款,也曾将《保险单》、投资回报送到王处。2008年10月,葛昌良曾让王再追加投资,王就此事询问了郑敏。郑敏告诉王说,葛昌良要将业绩做大以争取成为保险公司的地区经理,让王支持葛昌良。基于对郑敏的信任,王又一次拿出了钱。
与此同时,王经理还将这个“生财之道”推荐给朋友,但王经理一直坚持,没从葛昌良处拿过好处费。李小姐就是王经理介绍给葛昌良、郑敏的朋友之一。在葛昌良、郑敏的“忽悠”下,自2005年10月至2009年,李小姐共投资700万元购买这种年回报为10%的保险理财产品。期间,李获得了130多万元的投资回报,但最终却损失了700万元的本金。2009年2月,葛昌良因无法向李归还到期投资本金,还以自己若被判刑就无法归还钱款为要挟,硬是将李手里的700万元《保险单》调换成了《借款协议合同》。
葛昌良在法庭上表示,大约在2005年前后,他产生了以假保单骗取客户钱款用于炒股的想法。于是他托人刻制假保单的电子模板,并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了保单封面。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各被害人。他谎称保险公司有年回报为10%的投资理财产品,自2005年至2009年间,葛昌良与各被害人分别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本金共计1500余万元,上述资金大多被用来炒股。
上海二中院认为,葛昌良、郑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保险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据此,上海二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对葛昌良、郑敏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及11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