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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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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及改革 (2008-09-16 11:13:25)
标签: 取保候审 保释 财经 分类: 武绍智的学术研究
浅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及改革
——以取保候审为例
武绍智
[摘 要]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是刑事后续程序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措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长久的司法传统观念和立法本身设计的不合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不按程序办事,超期羁押等严重问题,特别是在人权保护日益重视的当下,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亟待再设计,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决心。文章选取争议较大的取保候审为论述点,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作了表述,结合目前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效做法,对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改革作了构想,借此推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特别是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完善。
[关键词]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保释 司法审查
刑事强制措施是追诉犯罪、保证国家司法审判程序有效进行的重要措施,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故而,刑事强制措施几乎在每个国家的刑事犯罪追诉中都有规定,由于国家面临的具体打击任务不同,历史传统观念不同,具体的制度设计不同,以及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同,出现了很多让人们感到内心无法接受的事情。特别是羁押数量的激增,每年都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再一个就是超期羁押现象严重,导致诉讼效率低下,人权保护堪忧,冤假错案不断,国家赔偿责任的追究成为兜底之作。在一个法制完善,守法水平较高,公民意识较强,执法严格按照程序来办的国家,这些现象是不应该出现的。2004年我们国家进行了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处于根本大法地位的宪法文本中,这是一种高层次的宣示,一种负责任形象的展现,中国由此也跨入了一个人权保护的新时代。同时应当看到,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还在作祟,还影响着一些人的思维和看法,加之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问题。
根据行为人是否被关押,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这两种也是公安检察机关使用的最多的措施。而作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用的较少,可能侦查机关有其合理的理由,诸如嫌疑人会逃跑,警力不足等等,但是这些都不能构成合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措施的低适用率必然产生高羁押率,这不符合国际社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发展潮流,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利。随着国家对保障公民权利的加强,超期羁押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重视,对现行刑事强制措施改革的呼声也与日俱增,总的趋势看来,应当降低羁押率,增加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也就是要增加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分析取保候审适用程度低的原因,不碍乎内外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也就是制度本身的缺陷;一是羁押思想的根深蒂固,外部原因复杂。文章从总体上分析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状,详细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的有关问题,并借它山之石以盼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改革的春天。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总体概况
(一)刑事强制措施简述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针对具体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申言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定条件。
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其中取保候审分为人保和金保,前者指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保证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后者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的责任是适当的报告义务,以及存在过失或故意致使该行为人脱逃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而保证金是用金钱的利益丧失来促使行为人不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被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二者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取保候审者的活动范围或自由空间是所居住的县市,而监视居住者的活动范围是其住所或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自由度大大降低。这两种强制措施的期限较长,取保候审为12个月,监视居住为6个月,但是由于解释的不统一,这个时间跨度是公检法三机关总和期限还是分别可以采取的期限又有很大争议,这个漏洞也是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羁押,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低下的重要因素。另外,法律规定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向改名人员和其单位予以告知。但是如果有关机关没有及时解除,其责任如何追究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也是规则不完整的表现,是有关机关得以大肆羁押而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