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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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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2009-09-07 20:55:41)
标签: 法律 黑社会组织 打击刑事犯罪 毛泽东 杂谈
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什么是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讲的刑事犯罪,不是现有法律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而是指那些侵害人民大众生存权利和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分子无故制造社会悲剧,或者为追求不正常的生活内容而制造社会悲剧。使老百姓提心吊胆,心惊肉跳,不能安心工作,不能正常生活。这些犯罪分子的危害性不需在此赘述,报纸上几乎天天都有报道,电视屏幕上几乎天天有显像,且足以发人深思,振人魂魄。思什么?一国家没有安定能不能有发展?为非作歹的人们可以肆无忌惮,安分守己的人怎么过日子?
也许有人说打击刑犯罪的法律是有的。
是有的,有又怎么样呢?对任何工作的要求不是“你做了没有”,而应当是“你做好了没有”。有句话叫“抓而不紧等于不抓”。
对于法律的要求虽然不能说有而不治等于没有。但可以说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还远不适应要求,不适应社会稳定的要求。如果那个打击刑事犯罪的法律是适应要求了,那些丑恶的不应当存在的刑事犯罪问题,在不长的时间内,应当基本没有了,人民大众就会过安定的日子了。
在打击刑事犯罪的立法执法上,要尊重科学,要实事求是,要解放思想。什么是科学,解决问题就是科学,什么是实事求是,承认社会现实就是实事求是,什么是解放思想,从别人的思维圈子里跳出来就是解放思想。
一些人怕“严刑厉法”这个词,不愿意让人家说暴政。所以,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力度上,也就显得软弱无力。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一般讲暴政,讲严刑厉法,是针对统治者政治上的不民主甚至残暴而言,决不是指责对刑事犯罪打击过头的法律规定,决不是指对害群之马打击过重的法律规定。刑量只是个标准,是公开的标准,不是针对任何一个人或一层人的,也不是针对某一个团体的,只有行为人主动触犯它,而它不会主动去找任何人。只要依法办事,只要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公道,就是良政,而对公道如有非议,只能说是奇谈怪论而不必理喻。
要提高对流氓刑事犯罪分子的量刑。那些刑事犯罪量不应当长期在一个可怕的“指标”上徘徊,而应当是迅速得大幅度地下降,直到基本稳定在一个零的状态。什么是合格的打击刑事犯罪的法?就是看打击刑事犯罪的刑量是不是到位,我说这个标准很简单,那就是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一次刑罚之后,不敢再在这方面与刑法打交道,而不是“老子就这么大的问题,上法院又怎么样!”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了打击,对其他欲犯罪的人(潜在的犯罪分子)威慑程度如何?如果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的力度起不到必要的威慑作用,不能使他人“引以为戒”,就是打击力度不够,这样的刑法就是窝囊刑法。不是说把人杀死了才叫杀人,才构成杀人罪,而是当他向对方实施侵害,并具备了杀死对方的条件的时候,就要确认他实施的是故意杀人。一个人如果拿着足以致于死地的凶器主动攻击他人,就应当认为犯罪分子故意在杀人,两个人或两个以上的人主动攻击一个人,可以致人于死地,也应当认为其故意在杀人。对这种犯罪分子应按杀人罪论处,而不能按打架斗殴处理。
仅仅提高刑量是不够的。从严判刑有什么意义?无非是两个,一是期长,二是夺命。夺命的问题就不谈了,刑期长就能改造人吗?在监狱有那么多的自由,我还羡慕那样的监狱生活,因为那是一种享受。最近(二零零二年六月),有电视报道,说某监狱把犯人分为几等,一等犯人有获得“夫妻同居”的机会。荒唐的事例说明我国的惩治犯罪的法律是一个什么样的水平,说明我国的执法队伍是怎样的一种素质。有人会说:这是个别情况。是的,不是个别情况不就糟透了吗?我们想一想,那些人接受了多少年的法理教育,竟是这样的水平,这与我们的法理教育和管理水平没有联系吗?就算是法理有毛病,按常理应该怎样对待犯人呢?不懂得这个常理,那还不是弱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