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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几个问题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几个问题
余卿海
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对私分国有资产或私分罚没财物罪名量刑标准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进行操作,即将犯罪数额10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予以立案侦查,但对“数额巨大”却无法认定,法律规定与适用法律出现严重脱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由于有关部门对“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相应规定,这样就产生一对根本无法解决的矛盾:一方面是《刑法》对其犯罪行为要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无法体现。
这样的规定让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可能逃脱《刑法》追诉时效。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我国刑法是以刑罚为标准来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的,司法机关在立案之前确定是否对犯罪追诉时,要依据经初查的证据材料推断案情,估量追诉后对犯罪人可能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然后再计算追诉期限,并决定是否追诉。《刑法》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应对“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进行量刑,但至今没有对“数额巨大”标准作出规定,因此,目前检察机关在对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移诉法院所定的犯罪数额都是“数额较大”,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对“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涉嫌“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也仅能按“数额较大”进行量刑,因而,检察机关在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对涉嫌“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在超出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期限时,一般都不再对其行为进行追诉,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罪轻判和确认了存在犯罪行为,却无法追诉的情况。
刑法条文中有许多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这些规定或者是作为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或者是作为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尺度。它们有的已经由刑法本身予以解决,有的已经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解决。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中的“数额巨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作出司法解释,为保证准确适用刑法,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快出台确定该标准。
作者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