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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的界限认定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的界限认定
2011-09-19 来源:四川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单位乱发奖金等财经违纪行为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却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因此,为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的把握和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其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将数额较大的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其名目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以所谓“福利”、“补贴”、“奖金”等方式私分给个人。而滥发奖金是指上述国有单位不适当的扩大奖金发放的数额和范围。二者都具有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如果仅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判断,单纯以是否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为标准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则势必使本罪与上述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的单位财经违纪行为混为一谈,如果将符合“集体违规私分国有资产”的形式特点的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纳入治罪范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必然会造成刑法打击面过宽的问题。那么如何区分二者的性质呢?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精神和罪行关系角度进行研析。刑法的基本特性之一是最后手段性,其对象必须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滥发奖金等财经违纪行为基本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滥发奖金等违纪行为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看资金的来源性质。如果将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予以截留分配,由此影响破坏国家财政之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种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就大,就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二是看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自主支配权。如果是单位能自主支配的钱款违规分配给了单位职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其不当之处主要在于超标准、超范围分发奖金的财经纪律发面,可以作为财经违纪行为处理。相反,如果将明文规定应当上缴的收入予以隐匿,留存分配,从而影响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其社会危害性就相对严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破坏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的贯彻落实,或者严重背弃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对这种行为就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严厉打击。三是看私分的手段。集体私分往往采取骗取、隐瞒等手段,而滥发奖金等基于是本单位合法占有资金,其分配情况等也均有反映、记载在财务收支帐目上,有帐可查。四是看私分的数额。数额是否较大是罪与非罪的数量标准。刑法“数额较大”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罪确定的十万元的立案标准作为起刑标准,对尚未够成十万元的做违纪处理。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罪立案标准
郭春生
本网相关案例:被告人L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本网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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